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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司法迫害,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還我民權,恢復司法正義。
2008/12/29 15:26:41瀏覽925|回應22|推薦35

 特偵組對前總統陳水扁第二度提出抗告,羈押庭將在 1229.日下午2時召開。對此,鄭文龍律師1228晚間抨擊,台灣高等法院的裁定「矛盾」。

晚間律師鄭文龍出面回應,強調高等法院這次有很嚴重的疏失,檢方明明沒有申請權和抗告權,為何高院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定。鄭文龍說,「高院的裁定理由前後矛盾!裁定理由最後一頁提到說:『確認檢察官在審判階段沒有申請權』。但是,又跳到有抗告權。」

鄭文龍還痛批,「連申請權都沒有,怎麼會有抗告權。我們認為高院的裁定理由是自相矛盾的。一個自相矛盾抗告理由,會有司法正義嗎?」此外,陳水扁被聲押期間,並無逃亡之虞。但在這次的抗告理由中,卻寫有「逃亡的可能性」,根本是自打嘴巴。

特偵組壓倒大法官    吳景欽 2008/12/29

特偵組在起訴陳前總統後,對台北地院不續押的兩次裁定,一再以被告有湮滅證據,甚至只想把陳前總統關入看守所的想法,一再抗告,不僅失去了證據保全的即時性,更與大法官最近所做出的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中,保障少數者人權的意旨相違背。

關於羈押中被告與受刑人的人權,受到特別權力關係的思考桎梏,一向不認為其可與一般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權保障,惟就羈押的被告而言,既然受到無罪推定,則除了拘束其人身自由之外,其所受待遇應盡可能與一般人相同,則關於被告是否有書信往來、接見,甚至其言論自由等,除有違反羈押目的之外,也必須完全受保障,任何對於被告的權利限制也僅能由法院所決定,檢察官或所方僅能在法院的命令之下為之,而不可動輒將被告當成是受刑人,恣意地限制其基本權,甚至以近乎恫嚇的方式威脅被告供述其他共犯的犯行以獲取交保,或者對被告律師以有洩漏機密或者違反律師倫理等,移送法辦,凡此種種,不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反映出檢察官的一種威權心態。

而在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中,針對現行羈押法中,對於羈押被告的權利受不當侵害,僅能為申訴而不得提起訴訟救濟之點,以有侵害必有救濟的訴訟權保障觀點,強烈地加以否定。因關於目前的申訴制度,乃是向所方、巡視的檢察官或法官為申訴,此種設計僅是一種自律審查,尤其是檢察官本身乃屬於當事人一方,在其隨時可能將羈押當成取供的工具而言,此種申訴的實質意義不大,若又否定被告向法院提起救濟之權,則必然使被告成為檢察官的禁臠。同時此號解釋也間接提到,羈押手段基於其嚴厲性,所以必然是一種最後手段性,而不是押人取供的工具,更不能當成是一種預先刑罰的手段。

特偵組在起訴陳前總統後,不思努力為論告做準備,卻一再抗告以求法院羈押,反映出其在偵辦案件上的不積極與不完備性,更將羈押當成是押人取供與刑罰預支的工具,特偵組的反人權心態,正與大法官的護人權觀念,形成極端的對比。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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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馬英九有罪在身 檢察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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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    陳憲裕2008/12/29

法院對數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檢察官先後起訴各該被告,分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時,後案原則上可併由前案一併審理(即後案併前案);但後案被告人數若多於前案或後案屬於專庭案件,則後案不得併由前案審理(即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此時,前案反而可併由後案一併審理或前後案各辦各的,這是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分案慣例。

台北地院刑事庭共分十八庭,其中第一、二、三庭係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周占春審判長配置在第三庭,自屬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法官;蔡守訓審判長配置在第十六庭,並非承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專庭法官。特偵組日前起訴陳前總統等十四人涉及貪污洗錢案,同日台北地院核定此案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應由專庭審理,該院隨即公開進行分案抽籤,抽定周占春該庭審理。

嗣後台北地院五位庭長決議,以周占春該庭承辦的扁案與蔡守訓該庭承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相牽連關係;以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為由,並認為扁案起訴在後,因而議決將扁案併由蔡守訓該庭一併審理。台北地院庭長的決議,似違反大案不併入小案(扁案被告有十四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有四人)及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的原則。

台北地院刑事庭十八庭中,有五位庭長、十三位審判長。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關於併案,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的「審核小組」開會決定。媒體報導此次併案,係由五位庭長開會決定,若報導屬實,其出席開會人數,顯有違分案要點規定。再者,依分案要點,若後案要併給前案,須由後案承辦法官主動簽請併案,審核小組才得開會討論。但依報導,似由五位庭長先要求周占春應將扁案交出併給蔡守訓,並要求周占春須將已發出的開庭傳票追回。若報導屬實,台北地院五位庭長似有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之疑!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七○號解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此乃「法官法定原則」。同理,同一法院分別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也不得任由司法行政權介入而逕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基此,台北地院五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官法定原則。

扁案併案過程,不論會議程序或併案原則,似有重大缺失。因而,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尚有爭議;蔡守訓若欲進行扁案之審理,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虞。司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應立即本於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條司法行政監督權,調查台北地院扁案併案過程,並將調查結果公布,以釋眾疑。

(作者為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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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洪英花2008/12/30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一一○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也是主權在民暨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一二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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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是台灣司法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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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總統案」與「馬前『卒仔』界」   綠林客2008/12/30

羈押阿扁總統真的有必要嗎?蔡守訓真的不愧是卒仔界司法界拍「馬」屁第一大將!

由蔡守訓等三位馬屁卒仔法官合議庭評議後二時卅分宣布:陳水扁涉嫌重罪,且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將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

雖然結果早就可以預見,看到新聞證實蔡守訓又在羞辱阿扁總統,心裡仍是很難過!

心裡的疑問,當然這些「超級」法官不會理我,但是我還是想請教:

1.重罪?

馬英九直接將特別費滙入周美青戶頭,侵佔公款意圖明確,算不算重罪?為何不收押?

檢察官還讓馬英九有時間去「補捐款」,算不算瀆職?該不該被起訴、收押?

李慶安雙重國藉案,涉及「偽造文書」及「詐領薪資」,算不算重罪?要不要先收押防脫產?

2.逃亡?

懈任總統24小時受國安局保護,就算國安局無權監管,被保護對象不見了,總會通報吧!要逃亡到那裡去?

調查貪污疑犯馬英九時,可以讓犯人大大方方跑到法國,沒有限制出境,沒有逃亡之虞嗎?

李慶安的美國國藉己被證實沒有「自動失效」,沒有境管,李慶安如果逃回美國,責任誰負?

3.串證?

所有的證據都己經由特偵組押人取供作好解釋,串證有用嗎?

馬英九重大犯罪被舉發之後,回到市政府,不會有與部屬串證之虞嗎?

法律是公認的生活經驗,有其一致性的標準。

今天台灣的馬前卒司法界」,對待卻有這麼明顯不同的標準,如何服眾?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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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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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負面示範
2009/01/03 21:49
司法負面示範    郭成義 2009/01/02

真如藍營所願,陳水扁二度羈押。這證明了一件事,換法官是有用的!這也證明一件事,不同的法官絕對可以有不同的審判結果。而這也更證明一件事,法官絕對是可以操縱的。

換句話說,法院、法律是可以操縱的。國民黨活生生在我們面前上了這一課。

可是,這是不該有的結果,所有的法官是同一個體系,使用的是同一套法律,對民眾來講,不該有不同法官做不同判決的結果,否則便是不公正,因為不同審判結果對人權和人身所造成的傷害或剝奪,往往是天差地別,而法律不就是為了限制這種不公應運而生的嗎?陳水扁被抓了又放、放了又抓,二度身陷囹圄,這放和抓之間總有一個錯的,誰來為他的二度傷害道歉、負責?

法官固然難免有所謂的「自由心證」,但不能為私人御用,更不能為政治力所用,如果擁有「自由心證」的法官可以被行政體系與政治人物所運用、隨意更換,那麼人民也應該有權選擇法官。雖然「三級審」的制度勉強在補正司法的公正,但還是「鳥籠式」的,例如三審對二審的決駁就有很多限制,無法達到人民需求,而且人民也無從選擇法官,連扁律師團要求蔡守訓法官迴避都不可得。

蔡守訓、周占春都是扁案之中的負面教材,周占春如果覺得自己是對的,應該堅持,不能放任法官讓他人操弄;蔡守訓臨危受命,做出棒打周占春、走在藍營軌道上的判決,沒有給人民司法教育,反而給了一個震撼教育。

這是司法影武者赤裸裸展現實力、強權假借司法棲身的典例,被操弄的司法背後是被操弄的陳水扁,這只能放大他無辜的一面,以及在強權霸凌下的弱小,有沒有罪已經不重要,關起來才是王道!

(作者為媒體退休人士)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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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又把阿扁押起來了 獨孤木2008/12/30
2008/12/30 22:08
終於又把阿扁押起來了   獨孤木2008/12/30

恭喜馬政府,經過了很多操作,終於又把阿扁給押起來了。這樣爽了吧?

剛剛一邊工作一邊聽新聞,蔡守訓問檢察官,這存款也不確定是不是都是貪污所得,那為什麼會說阿扁需要被羈押?

其實更該問的是,為什麼要這麼急著就偵察終結吧。你明明就還沒有把整個犯罪事實給查清楚呀!

那當初怎麼不押馬英九呢?這難道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嗎?

阿扁也是真的被關怕了,連增加隨扈去看管他都講出口了。原來國安單位的隨扈是獄卒喔?真是大家都不曉得在講什麼了。

周占春法官解除阿扁的羈押,結果就是換一個會押阿扁的蔡守訓出馬。高院寫的洋洋灑灑一大堆,那高院為什麼不自行裁定呢?要阿魯巴阿扁,就光明正大一點嘛。

其實政治的黑手有沒有伸進去司法裡面,這很明顯嘛。

王清峰還在講沒有政治介入司法呀,做這種指控要大家拿出證據來。問題是,拿出證據來你們又不看,遇到李慶安違法跟警察違法你也不辦,遇到特偵組不斷違反偵察不公開也不辦,瑞士公文外洩也不辦,那拿出證據來是有個屁用?

這個國家的司法實在是已經變成馬政府的玩具,做都做了,幹嘛還要假清高呢?是要騙誰呀?

馬政府很奇怪的地方就是明明就是很爛,卻死都不認。然後做出一堆很像白癡的舉動。然後一直要說自己很好。所有的問題毫不自省,只會覺得是新聞局長不好。

請問一下爛到爆的交通部長、財政部長跟經濟部長,是為什麼不先下台?爛到爆的綠卡秘書長是還有什麼臉當官啦?

這些問題其實都罵到有點懶惰了。

好吧,把阿扁押起來了,那什麼時候要辦李慶安?可以開始拼經濟了嗎?可以馬上好了嗎?

李慶安也是詐領薪水一億多呀,這也很多呀,以立委的前例來看,絕對有逃亡之虞,她還有美國籍,快點抓起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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