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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司法迫害,聲援主權.民主.人權.公義,還我民權,恢復司法正義。
2008/12/29 15:26:41瀏覽926|回應22|推薦35

 特偵組對前總統陳水扁第二度提出抗告,羈押庭將在 1229.日下午2時召開。對此,鄭文龍律師1228晚間抨擊,台灣高等法院的裁定「矛盾」。

晚間律師鄭文龍出面回應,強調高等法院這次有很嚴重的疏失,檢方明明沒有申請權和抗告權,為何高院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定。鄭文龍說,「高院的裁定理由前後矛盾!裁定理由最後一頁提到說:『確認檢察官在審判階段沒有申請權』。但是,又跳到有抗告權。」

鄭文龍還痛批,「連申請權都沒有,怎麼會有抗告權。我們認為高院的裁定理由是自相矛盾的。一個自相矛盾抗告理由,會有司法正義嗎?」此外,陳水扁被聲押期間,並無逃亡之虞。但在這次的抗告理由中,卻寫有「逃亡的可能性」,根本是自打嘴巴。

特偵組壓倒大法官    吳景欽 2008/12/29

特偵組在起訴陳前總統後,對台北地院不續押的兩次裁定,一再以被告有湮滅證據,甚至只想把陳前總統關入看守所的想法,一再抗告,不僅失去了證據保全的即時性,更與大法官最近所做出的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中,保障少數者人權的意旨相違背。

關於羈押中被告與受刑人的人權,受到特別權力關係的思考桎梏,一向不認為其可與一般公民享有同等的基本權保障,惟就羈押的被告而言,既然受到無罪推定,則除了拘束其人身自由之外,其所受待遇應盡可能與一般人相同,則關於被告是否有書信往來、接見,甚至其言論自由等,除有違反羈押目的之外,也必須完全受保障,任何對於被告的權利限制也僅能由法院所決定,檢察官或所方僅能在法院的命令之下為之,而不可動輒將被告當成是受刑人,恣意地限制其基本權,甚至以近乎恫嚇的方式威脅被告供述其他共犯的犯行以獲取交保,或者對被告律師以有洩漏機密或者違反律師倫理等,移送法辦,凡此種種,不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也反映出檢察官的一種威權心態。

而在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中,針對現行羈押法中,對於羈押被告的權利受不當侵害,僅能為申訴而不得提起訴訟救濟之點,以有侵害必有救濟的訴訟權保障觀點,強烈地加以否定。因關於目前的申訴制度,乃是向所方、巡視的檢察官或法官為申訴,此種設計僅是一種自律審查,尤其是檢察官本身乃屬於當事人一方,在其隨時可能將羈押當成取供的工具而言,此種申訴的實質意義不大,若又否定被告向法院提起救濟之權,則必然使被告成為檢察官的禁臠。同時此號解釋也間接提到,羈押手段基於其嚴厲性,所以必然是一種最後手段性,而不是押人取供的工具,更不能當成是一種預先刑罰的手段。

特偵組在起訴陳前總統後,不思努力為論告做準備,卻一再抗告以求法院羈押,反映出其在偵辦案件上的不積極與不完備性,更將羈押當成是押人取供與刑罰預支的工具,特偵組的反人權心態,正與大法官的護人權觀念,形成極端的對比。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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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馬英九有罪在身 檢察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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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訓是否有權審理「扁案」?    陳憲裕2008/12/29

法院對數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若檢察官先後起訴各該被告,分由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審理時,後案原則上可併由前案一併審理(即後案併前案);但後案被告人數若多於前案或後案屬於專庭案件,則後案不得併由前案審理(即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此時,前案反而可併由後案一併審理或前後案各辦各的,這是實務上行之有年的分案慣例。

台北地院刑事庭共分十八庭,其中第一、二、三庭係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周占春審判長配置在第三庭,自屬承辦重大金融犯罪專庭法官;蔡守訓審判長配置在第十六庭,並非承辦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專庭法官。特偵組日前起訴陳前總統等十四人涉及貪污洗錢案,同日台北地院核定此案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應由專庭審理,該院隨即公開進行分案抽籤,抽定周占春該庭審理。

嗣後台北地院五位庭長決議,以周占春該庭承辦的扁案與蔡守訓該庭承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相牽連關係;以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為由,並認為扁案起訴在後,因而議決將扁案併由蔡守訓該庭一併審理。台北地院庭長的決議,似違反大案不併入小案(扁案被告有十四人,國務機要費案被告有四人)及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的原則。

台北地院刑事庭十八庭中,有五位庭長、十三位審判長。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關於併案,應由五位庭長及十三位代行庭長職務的審判長共同組成的「審核小組」開會決定。媒體報導此次併案,係由五位庭長開會決定,若報導屬實,其出席開會人數,顯有違分案要點規定。再者,依分案要點,若後案要併給前案,須由後案承辦法官主動簽請併案,審核小組才得開會討論。但依報導,似由五位庭長先要求周占春應將扁案交出併給蔡守訓,並要求周占春須將已發出的開庭傳票追回。若報導屬實,台北地院五位庭長似有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審判,干涉審判之疑!

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六七○號解釋,刑事案件已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時,不得由法院逕依據任何行政公文移送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此乃「法官法定原則」。同理,同一法院分別由不同法官審理的案件,也不得任由司法行政權介入而逕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基此,台北地院五位庭長的併案決定,似亦牴觸法官法定原則。

扁案併案過程,不論會議程序或併案原則,似有重大缺失。因而,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尚有爭議;蔡守訓若欲進行扁案之審理,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虞。司法院院長、高等法院院長應立即本於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條司法行政監督權,調查台北地院扁案併案過程,並將調查結果公布,以釋眾疑。

(作者為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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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訓審理扁案違法違憲   洪英花2008/12/30

一、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德國基本法第一一○條明定「法定法官之權利不可被剝奪…」,又稱為「法定法官原則」。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之精神,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一法官合併審判之,惟其合併程序均須以裁定移併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何人承辦,簡言之,「法定法官」之變更,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合併審判之程序,須依法律規定,仍須以司法裁定程序作移併,而非法官間之簽呈或行政會議之決定得予擅自變更。「法定法官原則」,乃落實審判獨立,並維繫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台北地院依其院內自訂刑事分案要點之規定,由庭長會議將案子移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自屬違法。

二、審判獨立不容侵越:「法定法官原則」為「審判獨立」之衍生。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也是主權在民暨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司法獨立不只是維護個案的「審判獨立」,更衍生出整體訴訟過程須免於被外力干預,即從案件受理、分案至案件辯論終結、判決宣示,皆須遵照法定程序,不得有外力因素介入,包括「法定法官之權利」皆不容被剝奪。所謂「法定法官原則」,即法官之受理案件(分案)須依抽象事務分配原則定之,法院行政系統對法官具體受理案件不得有案件分配的操縱。而「隨機抽案」則是司法實務上(依法決定)分配案件由何人承辦的鐵律,不許任何因素變更。

我國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上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扁案因法律外之因素併由蔡守訓審理,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即屬違憲。

三、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司法行政應予糾正:扁案合併由蔡守訓審理,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德國法官法第二十六條、我國法院組織法第一一二條及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均規定司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法官,關於違法職務行為得糾正警告,以維護人民訴訟權。法官應受職務監督,以避免發生不當行使職務;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合併扁案,違法違憲,籲請司法院賴院長本於司法行政監督立場,速予糾正,以昭司法公信,並弭各界爭議。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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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守訓,徐千惠,吳定亞是台灣司法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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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總統案」與「馬前『卒仔』界」   綠林客2008/12/30

羈押阿扁總統真的有必要嗎?蔡守訓真的不愧是卒仔界司法界拍「馬」屁第一大將!

由蔡守訓等三位馬屁卒仔法官合議庭評議後二時卅分宣布:陳水扁涉嫌重罪,且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將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

雖然結果早就可以預見,看到新聞證實蔡守訓又在羞辱阿扁總統,心裡仍是很難過!

心裡的疑問,當然這些「超級」法官不會理我,但是我還是想請教:

1.重罪?

馬英九直接將特別費滙入周美青戶頭,侵佔公款意圖明確,算不算重罪?為何不收押?

檢察官還讓馬英九有時間去「補捐款」,算不算瀆職?該不該被起訴、收押?

李慶安雙重國藉案,涉及「偽造文書」及「詐領薪資」,算不算重罪?要不要先收押防脫產?

2.逃亡?

懈任總統24小時受國安局保護,就算國安局無權監管,被保護對象不見了,總會通報吧!要逃亡到那裡去?

調查貪污疑犯馬英九時,可以讓犯人大大方方跑到法國,沒有限制出境,沒有逃亡之虞嗎?

李慶安的美國國藉己被證實沒有「自動失效」,沒有境管,李慶安如果逃回美國,責任誰負?

3.串證?

所有的證據都己經由特偵組押人取供作好解釋,串證有用嗎?

馬英九重大犯罪被舉發之後,回到市政府,不會有與部屬串證之虞嗎?

法律是公認的生活經驗,有其一致性的標準。

今天台灣的馬前卒司法界」,對待卻有這麼明顯不同的標準,如何服眾?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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彗星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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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8 18:38

犯罪者不分黨派權貴錢貴都要接受嚴厲制裁

沒有僥倖  司法沒大小眼  司法正義指日可待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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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受辱,自作自受!
2009/02/16 16:37
司法受辱,自作自受!
金恒煒2009/02/15

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壓迫」檢察總長陳聰明「調整」朱朝亮與吳文忠兩位檢察官的職位;一旦總長不乖乖聽命,甚至揚言開鍘「彈劾」陳聰明。這當然是監察權壓制司法權,棍棒齊下;監委李復甸公然說「再不管,司法變皇帝」,夠清楚了罷。

「司法濫權」或說「司法政治化」是台灣當前最嚴重的毒瘤;從「陳雲林來台」的「警察暴力」到「扁案」的司法違犯「程序正義」,完全符合「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所示,「承辦人員」有「瀆職或侵犯人權」的規定,監院理應介入卻不介入、理應糾彈卻不糾彈;現在鎖定兩位檢察官「糾正」,擺明是權壓司法,不僅違反三權分立的民主制衡原則,也違反監察法的「程序正義」,著眼的不過是前新黨立委謝啟大所說的「好人與壞人」而已。難怪藍調統派媒體都用社論痛斥,兩位前監委李伸一與林時機甚至聯手撰文質疑。

重點是,偵辦與審理中的司法案件,監院能不能伸手介入?「糾正文」援引「民國四十五年行政、司法、監察三院」的「會議決定」為理論基礎,李、林兩位前監委還原當時的「歷史背景」加以駁斥,指出此「決定」的目的其實在強調「監察權是事後權」。此外,更要指出的是,監院的「國會」地位已遭剝奪,位階下降,當年的「決定」已失去憲政意義與法律效用。

其次,監委沒有「約談」兩位當事人,明顯違反監察法的「程序」;李復甸說什麼「函談」比「約談」優先,不只屁話,更是謊話。去年九月下旬,李復甸就「約談」過特偵組檢察官,要求立刻「聲押」陳前總統及陳致中夫婦,結果踢到鐵板,不得已下只能用「函談」取代;可見是「不能」而不是「不為」。如果連「約談」都屬「濫權」,何況介入個案?至於混淆「糾彈」、「糾正」,還是小事。

然而,監院敢如此赤裸裸的干涉司法、壓制「特偵組」,何嘗不是司法自甘墮落的結果?「偵查不公開」是鐵律,監委沈美真等竟而可以在偵查期間到看守所「約談」前總統陳水扁訊問案情,無異強暴司法!為了「打扁」,「特偵組」公然同意監委違法亂紀,不啻割讓司法權給監察院,監院形同取得介入正在偵辦的司法案件的權力,今天赤裸裸「干涉司法」,這是權力邏輯的必然,也是司法自我閹割的必然。

老實說,台灣的司法包括法院與檢調都胡搞亂搞,監察院軋一腳,又有什麼好奇怪的?「檢調」無視「法治」、「司法」不問「程序」、「監察」踐踏「憲政」,顯示「黨國體制」怪獸的回潮而已,還能有什麼其他的解釋?

(作者為《當代》雜誌總編輯)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寄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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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5 23:19

佛洛伊德,陳家,歐巴馬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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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OK了 陳水扁卻罪加一等
2009/02/02 15:39
李慶安OK了 陳水扁卻罪加一等   coapman2009/02/02

信誓旦旦說什麼元月卅日一定會對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有個交代。如今期限已到,卻是生雞蛋沒有,放雞屎也沒有,藍營大家他馬的攏惦惦。只有李慶安的委任律師說她馬的已經辭去立委了,還談雙重國籍沒有意義。
詳全文

辭職了還談雙重國籍沒有意義?

照他的意思,過去的都過去了,大家也不要再追究了。指控她詐欺沒意義,要她坐牢沒意義,要她退錢沒意義,還她清白也沒意義,要國民黨道歉?要馬英九道歉?要馬英九的綠卡疑案比照辦理?沒意義!沒意義!沒意義!統統沒意義。

阿扁下台了 談國務機要費就非常有意義?

陳水扁比較綏,總統都已經下台了,人不但被收押,藍營立委和媒体至今還在不停的污衊打壓。不但打壓阿扁本人,還株連九族。陳幸妤到紐約考試,藍營記者一路追到紐約,追殺到她下榻的飯店。

這個有意義!有意義!有意義!你他馬的非常有意義!

李慶安犯了雙重國籍詐欺罪,辭職了就沒事。

馬小九看病報市府公帳,補繳了就沒事。

馬英九貪瀆特別費,捐了就沒事。

藍營人犯了罪,法律自動失效。頂不住了,頂多下台了事。

綠營人嘛,管他犯不犯法,下台了才是算帳的開始,而且先押了再說。

真差他馬的逼人太甚。

李慶安案,全民期待的最終結果,就是沒有結果。

國民黨所給的交代就是沒有交代。

令人不解的是

  • 幹嘛要承諾元月卅日給交代?您何不就賴著不吭氣嘛。
  • 元月卅日有什麼特殊意義?還是翻黃曆找出來的黃道吉日嗎?
  • 那些承諾元月卅日給交代的,或者是背書的,都死到哪去了?



那些人怎麼不說話了?啞了?還是痴呆了?

李慶安躲哪去啦?

立委不當,清白不重要了?當婊子賺錢去了?

真他馬的逼人太甚。

幹!

□ 〔 資料來源: 外獨會 | 引用網址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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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演A片
2009/01/14 14:58
皇后演A片
頑固台獨份子2009/01/09

早上起床打開電腦閱讀新聞看到這個畫面:

http://n.yam.com/view/mkvideopage.php/200901095...

司法節慶祝大會 檢察官模仿阿扁
TVBS 2009-01-09 20:11
停辦將近10年,今年法務部再次與司法院合辦司法節慶祝活動,平常嚴肅的法官、檢察官暫時拋開壓力粉墨登場,還有人模仿陳水扁收押的場景,高喊司法迫害法警打人,台下哄堂大笑;不過批評北院併案違法的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首度露面,她說被立委指控是陳水扁的暗樁,她不想理會,強調自己的看法有憑有據。


看完了,才知道是中華民國司法節。

關於中華民國的司法,我記得清楚的是前 中華民國司法院長說過司法是皇后的貞操、許水德先生坦白宣告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依照古代歷史,幫皇帝看守皇后貞操的人是太監。
現代民主社會主人皇帝應該是人民,那麼,今天一群領取民脂民膏替人民在國民黨法院看守皇后貞操的檢察官在慶祝他們自己的節日,就是太監在過節。

我不知道以前的太監們如何過節。但是現在這群太監過節是粉墨登場。
讓人失望的是 粉墨登場的太監們沒有表演火辣熱情的鋼管舞,也沒有秀一下特偵組的深喉嚨功夫,竟然模仿司法案件當事人!!!

台灣每年的司法案件當事人少說也有成千上萬,包括馬英九因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被起訴。為什麼獨獨拿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做靶心???為什麼不是模仿邱毅去坐牢???為什麼司法人員竟然踐踏當事人至此地步???為什麼整個台灣社會放任這群司法太監可惡到無法無天???

剛剛不幸早逝的日本AV女優飯島愛小姐是我很喜歡的藝人,當她 不演A片時出現在綜藝節目總是穿著得體、優雅怡然與一般鄰家女兒無異。但是中華民國的檢察官們經常在辦案時荒腔走板、違法亂紀,看黨派論罪責依顏色判輕重,惡名昭彰已經成為人民公敵,不料下了公堂仍然作賤自己!

各位!我特地把新聞聯結過來請您欣賞,出賣職業尊嚴的檢察官粉墨登場凌遲當事人,這是一齣司法色情戲。太監們不但沒有看守皇后的貞操,還 夥同皇后玩起多P了。
看守皇后貞操的太監們以司法節之名裸身赤體毫無羞恥 集體姦淫搞轟趴,活色生香。
透過媒體傳播後,舉國上下眾目睽睽看著男女司法人員表演司法活春宮,頓時全民歡騰性慾高漲!恨扁者隨著電視螢幕確定連青天大老爺都和他們站在同一陣線仇扁,當場達到生理與心理的雙重高潮,顫抖著狂呼果然藍色威而剛效果好!

盯著電腦上那群太監猥褻的動作,我渾身起雞皮疙瘩。這是司法人員用司法道具謀殺當事人、統治者用國家機器謀殺台灣人。看完,我很想哭,卻忿怒到流不出眼淚。
朋友,您瞭解悲愴的感覺嗎?

所以,就把標題填上皇后演A片吧!否則該如何形容這群混帳的行為?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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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押扁
2009/01/14 14:05
就是要押扁    黃佳境2009/01/08

即使為羈押阿扁特意玩弄司法程序正義,始作俑者高等法院為杜悠悠之口,當然只有一味力挺到底,無視人權裁定駁回抗告早在預料之中,鄉愿作為和國民黨袒護李慶安如出一轍,讓人深以為恥!

在泛藍支持者的期許下,特偵組二話不說配合抗告羈押,只是換了審理的法官就形成大逆轉,問題真的沒有「顏色」?泛綠民眾一口咬定「未審先判」,所謂司法程序正義常因人因事而設?最後一線生機的「釋憲」曠日廢時,起碼爭個大是大非!

阿扁案,引發藍綠各自解讀的爭議,其實最大的問題不在他們被歸類的顏色,社會大眾在意的應是,法官講求證據、依法審判的的自由心證,是否凌駕有形或無形政治的操弄?以司法行政權介入干預審判,明顯就是「政治迫害」,卻硬拗獨立審判,有良心的司法人都應該覺得汗顏!

阿扁被羈押,無非是要藉機「凌遲、羞辱」,多少的藍委冷嘲熱諷,更以其被羈押是新年最好的禮物慶賀?接二連三抗告攻防,徒然激起雙方支持者更尖銳的對立,主政者難道視若無睹,任令仇恨意識蔓延滋長?

(作者為前新聞工作者)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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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開庭 踐踏人權
2009/01/14 13:42
半夜開庭 踐踏人權   陳逸南2009/01/09

在最近「扁案」的「收押禁見」,「無保釋放」,「再收押不禁見」等幾次法院審理,在三更半夜辦案,表面上看來,尚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五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之規定,在被告移送至法院後,盡量即時開始聲押程序之訊問。

事實上,在偵查階段之聲押程序,被告及辯護人看不到檢察官的聲押書內容,根本無從依據卷內資料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等要件進行實質辯護。如此,法院在三更半夜開聲押庭,法官在囫圇吞棗、身心極度疲憊的情況下,究竟能對檢方的卷證內容深入了解多少?引人懷疑。

又有關羈押要件之具備及必要與否,委諸法院判斷,由於有「有逃亡之虞」、「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必要性」等要件均屬高度抽象之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享有極廣闊之判斷餘地。由於受到國內媒體亂象的干擾,造成「輿論審判」超越法院審判,以致於半夜開庭、踐踏人權的現象,引人憂心。

(作者為北社科技組副召集人)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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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規定」的警鐘!
2009/01/11 16:57
「家犬規定」的警鐘!    金恒煒2009/01/04

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與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悍然無畏的挺身而出,一方面指控台北地院在「扁案」中換法官,疑竇重重,另一方面要求司法院長賴英照行使監督權,糾正北院,還原當事人的權益。在政治黑手無所不用其極的操弄司法之際,終於有司法人為維護「程序正義」敢於衝撞淪喪的司法體系,絕對值得大書特書。

五二○「馬統」上任以來,所謂「全面執政」,其實在建構「新戒嚴體制」;用思想家邊沁的話來形容,就是「為豢養的家犬立規定」。洪、黃抨擊北院「分案」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北院就扁案換法官一事的「決定過程、適用法條等依據與理由」說清楚、講明白,不啻赤裸裸點明「家犬規定」的可鄙,同時揭露司法成為「馬統」政治下的奴婢的可怕。

據報導,賴英照以「不介入個案」為由,把燙手山芋丟給高院院長黃水通處理,當然不通。沒有「個案」哪有「通案」?日前大法官通過六三三釋憲,不正是出於王姓男子的「個案」?從而做出「保障羈押被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的憲法旨意。魔鬼總是躲在「個案」中,身繫「皇后貞操」重責的司法院長難道要成為「家犬規定」的「守門人」?

洪、黃兩位「正義旗手」完全以法言法,要反駁必須就「刑事庭分案要點處理」來攻防。然而不,中國國民黨的立委蔡正元與邱毅在TVBS的叩應節目進行一貫的「人身攻擊」與「人格謀殺」;反諷的,一如「鏡像理論」反照出醜惡的嘴臉。邱毅質疑黃瑞華承辦伍澤元四汴頭案,把消息透露給民進黨某立委去揭發;黃瑞華用「狗屁」回應,足夠了。合理的懷疑是,「爆料」大王的「料」原來是這樣子來的!

更扯的是蔡正元,在節目中指扁在司法界的明樁與暗樁已浮現云云;把所有對抗「家犬規定」的司法人全部打成扁「樁」,是不是反證其他的都是馬的「家犬」?洪英花隨即去電表明「一生中不認識陳水扁,從未受陳水扁提拔」,而且洪出任過國民黨提名的修憲國代,與民進黨何干?與扁何干?

洪庭長關注的是司法的獨立,她說:「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司法將面臨崩盤的危機」。「百獸躑躅」下的「獅子吼」能不能衝垮「家犬規定」背後的「馬統」?端看台灣人民的奮起與否了。

(作者金恆煒,當代雜誌總編輯)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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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殺了司法!
2009/01/11 16:50
誰殺了司法!    金恒煒2009/01/11

台灣的司法已經死亡,或者說瀕臨死亡,我們眼睜睜的看著司法拖著台灣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一步一步走進墳墓。可悲的是,北檢主任檢察官慶啟人竟而恬不知恥的在司法節的慶祝大會上,用舞台劇影射前總統陳水扁上手銬以為揶揄。老實說,「扁案」活生生就是司法死亡的指標,慶啟人是替自己寫墓誌銘。

「美聯社」四日發自台北的報導,毫不客氣的指控扁羈押更裁一案,馬英九明顯縱容國民黨人對付政敵;邁阿密大學中國問題專家金德芳(June Teufel Dreyer)把馬英九比做惡名昭彰的美國總統尼克森,當年尼克森下令國稅局調查他不喜歡的團體,今天的馬英九操弄司法追殺前總統陳水扁。慶啟人們獵扁人頭不過是替金德芳的說法當註腳。司法節有什麼可慶祝的?要慶祝什麼?難道聽不到司法喪鐘已然敲響!

美國法學教授孔傑榮─據稱是馬英九「恩師」─連續幾篇文章,警示台灣司法體制面臨崩解的危險。他指出「偵辦貪瀆案的公正性持續受到廣泛的質疑」於前,接著又直接揭示:「法院無法取得成功司法所必須的廣泛支持」,換句話說,檢調體系與法院獨立審判都失去了公信力;難怪孔傑榮憂心二十年前「專制國民黨控制法院」的噩夢,台灣是不是脫離得了。

更重要的一段曲折是,去年年中孔傑榮親自到台灣來觀察「台灣檢察官、法官的獨立性」,同時與馬英九見面。孔傑榮接受媒體訪問時語重心長的表示:「台灣處理刑事〔形式〕正義上,未來十年將是關鍵時刻。(中央社,十二月十六日)」「十年」云云是客套話,真正的「關鍵」在馬英九會不會讓台灣民主倒退?

事實勝於一切。孔傑榮在元月開筆的文章〈追訴扁案的第一階段〉,開宗明義援引美大法官查爾斯.休斯「司法自我傷害」的話,諷喻台灣,他斷言經手「扁案」的「法官們已然貽誤了陳案所提供的歷史良機去證明司法的獨立、公正與能力」,無異指出台灣司法的屍臭。

孔傑榮其實「倒果為因」,台灣司法不是「貽誤良機」,而是有意的「自我謀殺」,是在「馬統」操弄下,司法甘於放棄「獨立」與「公正」的「能力」,從而證明金德芳論證的正確無誤。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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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徹底污辱司法節
2009/01/11 16:42
台北地檢署徹底污辱司法節     曾韋禎200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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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過扁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慶啟人擔任編劇,在北檢慶祝(踐踏)司法節的短劇演出中,找了幾位檢察官影射陳水扁,博得哄堂大笑。

這算是哪門子慶祝司法節?馬英九上任後,讓立場原以不公的司法檢調更不加掩飾地表達立場,透過各種方式宣誓自己只是藍營犬馬。司法該有的理想與精神,變成選擇性的標準。周占春沒如國民黨的意羈押陳水扁,馬上被瘋狂追殺,案子也被迫併給蔡守訓。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就制度性質疑扁案的分案過程有瑕疵,也立即被抹黑。鄭文龍律師合法執行其權利,連律師公會都不認為有何不妥,惱羞成怒的台北地檢署卻把鄭文龍移送懲戒委員會

結果,台北地檢署的檢察官毫不迴避地拿個案來取樂,如此徹底踐踏司法尊嚴的舉止,卻獲得讚賞。這不是昭告天下,以後司法檢調只能站在籃營這邊,不當國民黨走狗就是死路一條。

台北地檢署這種噁心的表態,才是徹底污辱司法。
□ 〔 資料來源: 曾韋禎的部落格 | 引用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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