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應立即拘提黃華華彰顯人權
朱婉琪
粵省長黃華華在16日抵台不到半小時內,旋即遭法輪功團體向高檢署刑事告發,因黃華華為廣東省策劃、指揮、命令、執行滅絕迫害法輪功政策的最高首長,所以成為多年來法輪功團體亟欲繩之以法主要元兇之一。黃在抵達機場後,即遭法輪功學員抗議迫害,並當面告訴他將遭告,當晚,更有台灣學員當面遞送訴狀給他。由於黃華華是中國來台的第一位遭法輪功團體以「殘害人群罪」及「民權公約」提告的省長級官員,因此台灣高檢在兩公約施行法生效之後,敢不敢適用國際人權「普遍管轄」標準啟動對黃的偵查,備受各界關注。
黃華華從1998-2002年擔任廣州市委書記起,便主管迫害法輪功,多次發表煽動迫害及仇恨法輪功的言論(省政府工作報告),並協助成立了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對學員施以拘禁、勞教、強制洗腦、酷刑折磨(電擊、強暴)等各種手段,導致75多名廣東學員(確定姓名者)死亡,隨後,從2003年至今,黃在主政廣東省期間,三水婦教所及其他設施內繼續對法輪功學員實施虐待,拘留、洗腦、刑求等酷刑,更有兩名台灣人的大陸配偶也返回廣東而遭到非法逮捕、勞教判刑及洗腦轉化。11年迫害,黃華華滿手血腥。
黃華華於2005年10月赴加拿大卑詩省招商,遭法輪功學員向省最高法院控告違反酷刑罪。隨後,其原擬從加拿大訪問美國華盛頓特區,遭法輪功學員在美國提出違反酷刑罪之刑事告訴,並將刑事訴狀送達美國司法部和美國國土安全部簽收,要求美方逮捕黃,黃因此臨時決定取消華府行程。
黃華華所犯「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訂定之殘害人群罪,我國早已國內法化,規定於「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中,屬於二戰後國際刑事法中所規範之最嚴重犯罪之一,依國際慣例法,應適用「普遍管轄原則」,亦即「不論行為人之職位、身分、國籍、實施犯罪之地點、實施犯罪之對象為本國人或外國人,該國都可適用其國內法規來懲治此等犯罪行為。」黃華華所違犯之法律,是我國國內法中國際人權規定,包括「民權公約」中不得酷刑、強迫役使、宗教自由等多項規定,高檢當然應對其施以司法管轄,在其滯台一週內應立刻拘提他,跨出台灣司法維持國際人權正義重要的一步。
法輪功在台提起對中共官員的訴訟一直獲得許多台灣人權律師的支持,這些個中共人權惡棍來一個,我們告一個,法輪功律師願意相信,台灣司法系統中仍有法律人願意挺身捍衛人權,我們希望台灣司法史上很快會有這樣一段記載:『法輪功學員和一群台灣的法律人鍥而不捨的揭露中共嚴重迫害人民基本人權的邪惡,他們永不放棄將人權惡棍繩之以法的決心最後終於成功了,司法系統終究排除政治影響,不受中共的威脅利誘,做了台灣司法史上一項重要的決定,起訴了國際人權罪犯,令國際社會刮目相看』」。
(作者為法輪功人權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