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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通榮誅 王金平侯
2014/05/15 18:31:07瀏覽476|回應0|推薦7

張通榮誅 王金平侯

 

基隆市長張通榮為酒駕民眾向警員關說,二審仍判刑一年八個月,但撤銷了一審給的緩刑,非要他坐牢不可。

一審其實也判得不輕,雖宣告其五年緩刑,但也令他支付公庫二百萬元,並服二百小時義務勞動。如今,二審則認為他「把市長權柄做為個人私相授受、操弄權勢的工具」,且「犯後未深自警惕,依舊辯解卸責」,「應予高度非難」,於是撤銷緩刑。

這個判決,若與法院對王金平黨籍案的判決對照,竟是關說酒駕的張通榮誅,關說司法的王金平侯,令人大惑不解。王金平難道不是「把立法院長權柄做為個人私相授受的工具」?他更是「犯後未深自警惕,依舊辯解卸責」!

王案一審完全迴避了「王金平是否司法關說」及「關說司法應否高度非難」的問題,卻指撤銷黨籍應經黨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始能成立。這是避重就輕,也是捨本逐末,更是文不對題。

國民黨入黨辦法規定,只要有兩名介紹人,填妥入黨申請書,經縣市黨部核准即可入黨;而開除或撤銷黨籍,亦有黨章明文規定的依據,則法院憑什麼作出高過黨章的主張。請問,法院能否也超越黨章而主張:入黨亦應經全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通過?

政黨有其政治責任,法院自應尊重黨紀倫理的「政黨自治原則」。昔如民進黨立委邱彰拒絕亮票而被開除黨籍,鄭余鎮因與王筱嬋的婚外情亦被開除黨籍。這些案例,只要是根據黨章而為,政黨對社會自負其政治責任,則法院有什麼理由越俎代庖、狗拿耗子?

試想,難道一個黨員若殺人放火判了死刑,在開除其黨籍時,仍應經全國代表大會的議決,倘無三分之二同意還開除不成?

張通榮誅,王金平侯,呈現出精神分裂的恐龍司法。

【2014/05/15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張通榮誅 王金平侯 | 社論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8676912.shtml#ixzz31mLLni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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