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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年改花蓮等6縣市政府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不受理
2018/08/11 15:35:44瀏覽175|回應0|推薦3

反年改花蓮等6縣市政府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不受理

聯合線上
2018年8月11日 上午7:46

軍公教年金改革於7月1日實施,花蓮、金門等六縣政府認為違反憲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損及生存權,但行政爭訟緩不濟急,地方政府應以行使職權,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對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部分內容聲請釋憲。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六縣政府未經上級機關層轉,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今決議不受理。

花蓮、金門縣政府今年5月24日赴司法院遞釋憲聲請狀,指年金改革所通過的法律,將對公教人員退休後的安養生活造成莫大衝擊,若由退休人員個別提起訴願、復審、行政訴訟至完成確定終局裁判程序,必定冗長耗時、緩不濟急,因此,由地方政府以行使職權,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聲請釋憲,似乎是較為快速且可行之道。

聲請指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給付請求權,既屬憲法保障權利,限制或剝奪應符合憲政秩序原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違反禁止制定不利於人民之溯及既往法律原則、違反憲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損及生存權、條例變革過程應受正當程序檢視。

聲請理由包括,憲法原理禁止立法機關制定不利於人民且溯及既往的法律、人民的信賴利益、不能侵害人民生存權、民主程序應要有實質內容。此外,該條例規定所涉為地方自治事項,聲請人無須依大審法第9條規定由上級機關層轉即得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今指出,花蓮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共同於今年5月24日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併請統一解釋;新北市政府於同年6月28日聲請解釋;苗栗縣政府於同年7月2日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併請統一解釋案;連江縣政府於同年7月9日聲請解釋;南投縣政府於同年7月11日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也同。

司法院表示,公立學校退休人員退休金給付事項屬教育制度之一環,依憲法第108條第4款規定意旨,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事項,非專屬地方自治事項,這六縣政府並未依照程序,即逕行聲請釋憲,不符合大審法規定及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因此決議不受理,且聲請暫時處分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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