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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專利號碼之重要性
2010/03/31 23:49:40瀏覽2051|回應0|推薦1

     宋皇志 經過各界多年宣導,多數企業都瞭解研發創新之成果應申請專利加以保護。然而,近日實務上仍發生有企業忘了標示專利號碼,導致在訴訟求償時受阻礙的情形!因此提醒專利權人,申請並獲准專利後固然高興,別忘了臨門一腳-在專利產品上標示專利號碼。

     依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如未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得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僅在專利權人能證明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專利權人所銷售物品為專利物品時,才可免受這項求償之限制。

     而專利權人欲證明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專利權人所銷售物品為專利物品,最常見的方法是寄發警告函,但畢竟仍是多了一道法律程序,更須遵行公平交易委員會所頒佈之發函準則,否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風險。

     因此,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實為一個簡單而必要的步驟。如果專利權人未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號,又未寄發警告函予侵權人,對侵權人之求償僅能從起訴日起算,與預期中的可求償金額將有極大落差。

     至於專利證書號碼之標示方法,最好是直接標示於專利物品上,但若物品太小或專利號數量太多,可選擇標示於產品包裝或產品型錄上。中文標示可為「中華民國第XXX號專利」,英文標示可為「R.O.C.Patent XXX」或「R.O.C.Pat.XXX」。

     而如單一商品上有多件專利,例如一部筆記型電腦上之積體電路、面板、主機板、鍵盤、USB埠等都分別獲有專利,則每一件專利都必須標示。

     雖然美國專利法僅要求對物品專利進行專利號碼標示,對於純方法專利則無標示專利號碼之要求,但我國專利法並無此區分,因此就產品外銷美國之企業,可別混淆了我國與美國的不同規定,就我國專利的保護而言,無論就物品專利或方法專利皆應作標示,以維護相關權益。

     有些發明人於研發完成,但尚未提出專利申請、或已提申請但尚未獲准、或專利權範圍與物品是否同一發生疑慮時,卻因心急或投機心態而逕自標示專利號碼,其實後果嚴重,不可不慎。

     因為,若遭人告發、起訴,將不只是專利的爭議,更可能被法院認定是故意標示不實專利號碼而構成詐欺或致損害於他人之行為,依刑法、商品標示法、公平交易法及民事侵權行為等予以制裁處分。

     其中,若是對於專利權範圍與公司產品是否同一發生疑慮時,最好委請專業人士協助判斷作成正式意見書,以玆為憑,否則光憑事後辯稱無犯罪「故意」等等,恐怕會被認為是空言狡辯而已吧!

     其實,發明人若急於展現其專利實力,但已申請的專利尚未受核准時,不必冒險作不實標示,而可在商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申請中」字樣,甚至可標示專利申請號,例如「專利申請中-專利申請號YYY」。如此標示雖未必能阻卻蓄意仿冒之人,但可減少不願觸法或與發明人發生糾紛之人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

     再者,於申請發明專利後經十八個月而為早期公開者,專利申請人如發現他人於商業上實施其申請中之專利技術,宜盡快以書面通知其專利申請內容,通知後若該技術實施者仍執意繼續為商業上實施,爾後一旦該專利申請經核准公告,專利申請人即可依專利法規定請求適當補償金,否則,若因延誤通知時間或欠缺書面通知而導致求償不順利,甚為可惜!      (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及律師宋皇志)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2010/3/31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331004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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