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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13 23:34:18瀏覽62|回應0|推薦0 | |
其目的在於偷龍轉鳳 76/9/2 3000萬 77/4/11改為4000萬到92年尚未還清 76/8/27 4000萬 不見了 76/7/24 400萬 94年才出現.錢未入帳.也未設定擔保.(轉籍移出?) 76/6/30 4234萬(純信貸) 76/10/30結清(我沒擔保) 說我擔保76/9/2週轉金借款3000萬(那是一年一簽). 我是義務人(即擔保物提供人)兼債務人在76/8/27擔保金額4000萬. 期限30年(76年至106年). 結果在士院92.93年及高院94年案件中. 查不出當年這筆借款卻有擔保用在76/9/2那一筆. 若沒有我的土地權狀.士林合庫會核定76/9/2那一筆借款嗎? 反之亦然 .我沒權狀也借不到錢. 但是錢有進入我在士林合庫戶頭.那我是現金買地.不用申貸資格審查. 所以士林合庫演一場戲. 同意貸款讓我去合庫簽字再變"走"到9/2貸款3000萬及7/24貸款400萬.
在高院94年上字第800號案件中.我察知我竟然在76/7/24有向士林合庫借款400萬(200+100+100).並以保證人蔡耀中所有台北市內湖區麗山街房地為擔保.然而在士院92年重訴字第225號.法官令士林合庫行員羅文山作證.是否知道我在合庫之貸款?羅文山有回答說我知道...........這是第一次借款所簽的借據沒錯. 不過他講的是76/9/2借款3000萬(2700萬+300萬).
向中山地政事務所查詢麗山街房地抵押設定給士林合庫一事. 答覆是義務人(即擔保物提供人)與債務人皆為蔡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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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財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