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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宮暗殺名單和美國民主堡壘
2012/06/13 21:53:03瀏覽4733|回應0|推薦0
爭即和平,自由即奴役,無知即力量。 2+2=5  《1984》 歐威爾 (George Orwell)

華人世界大多美化美式的菁英/市場民主,帝國與民主並行不悖的想像無所不在。例如今年(2012)悼念六四晚會的苦勞報導即呈現了台灣版的「美國=民主堡壘」的冷戰觀點。有關美國推翻中南美洲民主政府以及支持中東專制政權的記錄,在過去已有文章討論(見2009/09/10 公共論壇 「抹滅智利九一一 稽首新自由主義」及2012/04/30 公共論壇 「英美政府及商業媒體如何醜化巴林起義」),此處不再贅述。美國國內的民主及人權記錄鮮少受到檢驗,值得討論。

以下的兩段影片分別拍攝於2011年美國加州奧克蘭市(Oakland)占領運動及2009年約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和平運動。奧克蘭警方使用的新式武器是 從國防科技(Defence Technology)公司購得。該公司為全球最大的軍火製造商英國航太系統(BAE system)的子公司。國防科技公司亦為以色列的軍火供應商。列寧(Lenin)曾道:「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這兩段影片如果完全不附帶說 明,殖民統治的士兵暴力與資本主義體制下的警察暴力應該很難區分。




2011年美國加州奧克蘭市(Oakland)占領運動(上);2009年約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和平運動(下)。

與奧克蘭警察相較,美國聯邦政府踐踏民主法治更為肆無忌憚。歐巴馬(Barack Obama) 政府於2011年9月以無人飛機發射飛彈謀殺美國公民阿爾奧拉基(Anwar al-Awlaki)。歐巴馬政府迄今一再指控阿爾奧拉基為蓋達 (Al-Qaeda/Al-Qa’idah)組織在阿拉伯半島分部首領,卻拒絕提供他涉嫌的具體事證。

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的規定,政府「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剝奪人民生命、自由或財產」。商業媒體對歐巴馬政府的生殺由己,大多額手稱頌。CBS即以「美國聖戰份子之死」(The Killing of a U.S. Jihadist)為美國政府卸責。試問,若委內瑞拉總統查維斯(Hugo Chávez)無端指控委國旅居於哥倫比亞的公民受中情局資助,意圖顛覆政府,並以無人飛機謀殺該公民,美國媒體是否會以「委內瑞拉國賊之死」 (The Killing of a Venezuelan Traitor)為專制政權脫罪?

美國執行暗殺政策時,對不同種族、出身的恐怖主義嫌疑人完全一視同仁(例如美國 、葉門、阿富汗、伊拉克、巴基斯坦、索馬利亞及利比亞公民)。暗殺名單由白宮首席反恐顧問布萊寧(John Brennan)、中情局及國務院高階官員擬定。沙烏地阿拉伯官方亦提供情報給美國。由於開列暗殺名單的過程排除國會及國防部參與,國會對列名其中的美國公民身份、罪證、人數一無所悉,亦無從監督。

美國國防部長帕內塔(Leon Panetta)在今年1月29日接受CBS訪問時,即公開為暗殺美國公民的政策辯護;他說道,美國公民雖享有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保障的權利,但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恐怖份子仍舊是恐佈份子。政府不得不反擊「敵方戰鬥人員」(enemy combatants),所以恐怖份子/美國公民不受憲法保障。

美國法務部長霍爾德(Eric Holder)亦於今年3月為暗殺美國公民的政策辯護,他聲稱,適當法律程序不等同於「司法程序」(judicial process),行政部門自有一套機密程序,列名白宮獵殺對象者皆經過歐巴馬親自審核,該程序即為適當法律程序。小布希(George W. Bush)政府時代的中情局局長(Michael Hayden)因非法監聽及拘禁美國公民備受抨擊,他對歐巴馬政府「監聽必須取得法院授權令,暗殺則毋須取得授權令」的能力稱奇。

歐巴馬主政的白宮為避免無限期拘禁的政策落人口實,故而直接暗殺恐怖主義嫌疑犯;中情局以無人飛機發射飛彈或投擲炸彈時必然會造成平民死亡,為「減少」傷亡,美國遂重新定義恐怖分子。依照白宮所下的定義,所有軍事年齡(military-age)的男性平民皆為好戰份子。 

美國總統可專擅生殺,軍方攬權亦不遑多讓。美國在2011年12月31日由歐巴馬簽署通過2012年「國防授權法案」(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sation Act)。該法案提案人為民主黨參議員萊文(Carl Levin )和共和黨參議員馬侃(John McCain)。兩人在制訂國防預算及支出的內容中,增列了授權軍方任意逮捕美國人民的條文。遭拘禁者是否與「恐怖組識」有所「關聯」全由軍方主觀認定。由於 此一條文並未定義「關聯」應當如何認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大開了不經審判和無限制拘禁美國人民之門。

此一條文近似以色列在巴勒斯坦領土實施的行政拘禁(administrative detention)。「國防授權法案」名為反恐,實為箝制民主及整肅異己。一言以蔽之,當警察無法有效控制群眾時,聯邦政府即可調動軍隊鎮壓,如星火燎原的占領華爾街(Occupy Wall Street)運動首當其衝。由於該條文明顯違憲,美國作家和異議人士一狀告上聯邦法院。勝負尚在未定之天。
 
暗殺即法治,專制即民主,是菁英民主和帝國主義共生的結果。歐威爾在《1984》寫道:「自由就是可以說2+2=4的自由。承認這點,其它的問題都會迎刃而解。」對美式民主的想像,透露了自由仍舊非常遙遠。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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