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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停職案 內政部開惡例?
2014/03/18 23:47:03瀏覽47|回應0|推薦0

南投縣長李朝卿因被控涉貪而遭停職引發爭議,民間團體16日邀集學者官方及法界人士共聚一堂,就相關議題進行座談。(范揚光攝)

南投縣忠義聯誼會16日邀請學者專家與官員,針對南投縣長李朝卿向內政部申請復職一案,依照法理及政治觀點分析利弊得失,專家們指出,內政部凌駕《地方制度法》,將民選首長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也違反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惡例一開,後患無窮。

送懲戒 混亂憲政體制

座談會由南投縣議員張經魁擔任引言人,與談人包括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黃正雄、彰師大副教授劉兆隆、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林志忠律師,張經魁引言時以馬英九總統「鹿茸是鹿耳朵裡面的毛」為例,「再怎麼聰明的人也會犯錯」,中央不讓李朝卿復職,扭曲司法,以政治及媒體報導來做決策,將使國家向下沉淪。

劉兆隆指出,李朝卿案發生時,國民黨也發生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汙弊案,人民嘲諷「北素如、南益世、中朝卿」,當時的政治氛圍對李朝卿不利,過去有很多縣市長涉及弊案交保後隨即復職,如張燦鍙、陳明文、蘇治芬,唯獨李朝卿被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及監察院,在一審判決未確定的情形下停職,中央違反《地方制度法》,這樣的決策讓人聯想到政治迫害。

交保未復職 違地制法

劉兆隆認為,中央政府對於民選首長去留要謹慎與保守,很多起訴民選首長的案子都是小案子,明顯是政治力運作,縣長是民選的,政治考量凌駕法律,並以程序影響李朝卿復職,等同違背選民付託,違反民主基本原則。

林志忠則將層級拉到憲法,他指出,憲法規定選舉縣市長,人民投票賦予縣長執政的權力,根據大法官498號解釋,憲法保障縣市範圍內享有獨立自治的地位,中央對於縣長應當給予很大尊重,縣長不是中央機關的屬員,怎能依《公懲法》停職?有關縣市長遇案羈押釋放後的處置,在《地方制度法》裡有詳細規定,犯貪汙罪判刑確定前不能解除職務,羈押可以停職,釋放後得以復職,內政部不應凌駕既有制度,做出停職的決定。

送彈劾 違反無罪推定

「內政部沒有經過調查,就將李朝卿送監察院彈劾,這也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林志忠指出。他強調,每位法官都要有無罪推定的態度,內政部要將李朝卿停職,應該羅列詳盡的理由,依照比例、平等、依循前例等原則做出裁量,內政部採用「拖」字訣,危害縣市長權益,也違背選民付託,內政部應當要有guts做守法的機關,而非憑長官的意識做出裁決。

對於學長專家的批判,黃正雄建議,李朝卿可透過行政訴願、行政救濟來維護權益,也會將意見帶至高層與法務部,透過跨部會分析,整合意見,預計兩周後會有統一的意見。

本文來源:中時電子報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317000353-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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