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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2/26 22:58:14瀏覽170|回應0|推薦0 | |
【聯合報╱記者歐陽良盈/高雄報導】 陳姓婦人前年因肺炎住院,住院好幾個月,錯過驗車時間,被高市交通局罰900元,她不服提告,高雄地院認為情有可原,判她勝訴不用罰錢。 陳婦說,前年6月她因身體不適住進高雄大同醫院,隔天肺炎住進加護病房,過幾天又轉進高醫加護病房隔離治療,9月底轉入民生醫院繼續治療,一直到11月6日都沒能脫離呼吸器。 她表示,驗車期限是101年9月18日,但期限前後一個月她都還躺在病床治療,沒注意到驗車期限,覺得因此被罰錢很冤,雖然罰款僅900元,但還是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討公道。 高市交通局辯稱,車主可委託其他人拿行照代辦驗車。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沒有在期限內檢驗,須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還要吊銷牌照,直到檢驗合格後才能發還;逾期半年以上,牌照就被註銷。 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認為,驗車期限9月18日前後一個月,陳婦都沒脫離呼吸器,難要求注意到驗車期限,認定她無行政法上的過失,判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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