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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09:42:26瀏覽71|回應0|推薦0 | |
公立學校內的教師總數量有被政府限定,其中正式教師數量卻沒被限定。 因此,有些正式教師在學校學生總數少於某個門檻時,就要被「超額」離校。 教師法第15條「…(略)…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此法條說明教育局要訂的是介聘辦法,並沒有授權訂定保障條款。 另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教育局若要統一規定『兼行政職務者得免列超額教師』已逾越法律授權及差別待遇。 用相同眼光,看待各校訂定的超額教師辦法,那訂出『兼行政職務者得免列超額教師』的學校成員們,實在匪夷所思!是多數在校老師沒在想與不會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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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