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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獵心喜(2015.3.地院)
2016/05/22 09:27:46瀏覽112|回應0|推薦0

《見獵心喜》

[場景一]法官:原告訴代,違約金部分不用繳裁判費嗎?道長:我記得不用,鈞院若有疑我們再具狀補呈依據。(法官眼神一亮)法官:具狀?你們真的認為違約金不用繳裁判費嗎?

[場景二]法官:原告你們請求的依據在哪?道長:請看原證○買賣契約第七條。(法官低頭翻看了好一陣)法官:那違約金的依據呢?道長:也在第七條,中間那行。(法官又低頭看了看)。

[場景三]法官:雙方談談和解吧。道長:原告願意談看看。法官:你們不能和解的話,我們也是有可能將違約金裁量減縮至零喔。 覺得話講這麼快態度這麼衝不該有十足把握嗎?


〈後記〉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重點還是在於法官聽到具狀似乎就見獵心喜(以為揪到了律師無法當場應對的痛點),追問質疑,卻益加凸顯自己搞不清楚狀況。其次,雖然是準備庭,但是原告起訴狀寫得清清楚楚卻還當庭問依據在契約哪裡、看半天還看不懂,顯然開庭前完全沒準備啊。再者,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哪裡有寫法院得酌減至「零」啊?勸和解不是這樣勸的。綜上,年輕沒有錯,誰不曾年少無知過?但沒常識又不用功,且愛胡言亂語大放厥詞,誠所謂乳○○○(註:不是乳香世家喔)。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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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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