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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09:18:36瀏覽578|回應7|推薦11 | |
日子過的真快...搬到這裡已經五年了...這次回來停留的時間久了,發現只有兩個房間是不夠.女兒和兒子輪流睡客廳的沙發床,我的作息又跟他們完全不協調,所以出現諸多不便.加上兒子一直說地下停車場老是被 break in,還有他學修理汽車,希望有個車庫可以讓他發揮所長.三貓他們又搬新家,看到溫哥華的房地產市場非常熱絡,所以動了心,想換新屋的意願非常強烈.上個月中旬就請外甥女幫我上地產的網站 listing,沒料到才一個月就成交,而且如我所期待的價位,這裡買賣房子都要找 agent來協助比較穩當, agent會為你提供房屋的資訊,為你爭取最好的利潤.因為這中間還是有很多法律問題,而且事關一筆大買賣的交易,有agent居間,房款會有所保障,才不至於被騙.總之,該發的錢還是要發的. 一旦和 agent 簽約之後,就開始稍做清潔打理,準備 weekend 做 open house,讓買家進屋參觀,我們正式 open house才一次,第一天來了十幾組人馬參觀,結果隔天有兩對夫妻要求再來看房子,接著感恩節其中一位買家先下 offer,30萬1仟,我回他們30 萬5仟(比我出的價少了四仟),對方說香港人不喜歡五(無),回我30 萬3仟八佰,真是迷信...我接受了,但是這樣並不意味已成交,還要等解除"條件",比如說: 要看公寓這兩年內的物業管理會議資料,要等對方的銀行貸款核准下來,要求驗屋...很多條件,毎個買房的要求不一樣.這些條件解除大概需要的時間是一週到十天左右,如果沒有意外,一般是沒問題的,但是如果對方跟銀行貸不到款,就只好 cancel; 如果驗屋發現問題,而且維修金額很高的話,買家會要求賣家修好,賣家如果堅持 as is 不修理的話,那這項買賣也就可能讓買家會打退堂鼓; 還有就是公寓如果會議資料裡提到有漏水或者大面積的修繕, 那也需要做責任劃分,如果是交屋後才產生的的,就不關賣家的責任,否則要從房款中扣除.這次解除條件發生一個我沒遇見過的,買家的先生自己來驗屋,結果銀行方面要求派員來估價,然後還不讓買家的先生名字不能出現在 land title上,否則不貸款給她,說是她先生的信用不好,可見你如果要在加國生活,得注意你的credic的信譽.由於我還沒找到新的住處,所以我要求交屋的日子在十二月中旬,而且要先給房款,然後一週後交鎖匙,不然我手上也沒有錢,如何去買房子? 23日解除條件之後,我請agent根據我們的需求--至少三間臥房,兩套衛浴,有私人的車庫,不要old time 的townhouse,還有我們中意的那些區域,總房價不要超過40萬加幣...等等,結果agent幫我們找到總共有71個,經過我逐一審視,然後 print 出來十幾家,再給兒子和女兒篩選只剩下四個,昨天我們請已電請 agent 跟賣家的 agent安排,時間是這週日下午一點到五點去看房子,希望很快就能找到我們理想中的新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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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