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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的法律邊緣
2011/03/10 23:25:31瀏覽510|回應0|推薦23

  三月九日的聯合新聞網/社會新聞/法律前線,有兩則「有趣」的新聞:

一、某男子在網路上批某人為「番仔」被法院認定為對人有貶抑等負面評價,構成公然侮辱,判他拘役五天,得易科罰金。

二、某婦人因對方拒接電話,傳簡訊「不接電話不回電話,我會殺到你家去」,被對方控告恐嚇罪。法官認為該婦人說的「殺」是想快速衝到對方家,就像「半路殺出程咬金」意思,不構成恐嚇要件,判無罪。

  在案例一中的「番仔」究指何義?因為這是閩南語,以個人從小用字、用語的習慣來看,個人一直把番仔解讀為:未開化的人,因為中華文化的悠久歷史,我們習慣指稱洋人為番仔,國語則會稱西洋鬼子,雖有民族的優越感意識(民族的優越感是大多數民族都有的),但說它是公然侮辱,則未免嚴重了。因為番仔是指未開化的人,慢慢就引伸為不講理的人。所以淺見認為:番仔尚不構成公然侮辱。

  在案例二中的「殺」不是問題,是要整句來看,該婦人用的是「我會殺到你家去」,這個婦人國文程度算是不錯,要是該婦人用的是「我會殺你全家」,大概真的要構成恐嚇罪了。

  現在政府在搶救國文,的確有這個必要,否則未來真的會有很多人因為國文程度太低用字不當,惹來牢獄之災了。

  未尾說個笑話:同事甲正在學台語,有一天她想問候乙同事的母親近況如何,應該是說「你母有卡好嘸?」但是她是台語初學者,結果說成了「你母卡好」(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其實我也不是很懂。)要是法官因此判她公然侮辱,還真是無妄之災呢!看樣子法官還真的要去了解當事人的「真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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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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