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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5 22:49:10瀏覽800|回應3|推薦15 | |
信箱裡收到文化大學副教授楊祖珺寄來的信, 回國不久,在【浮光掠影‧攝影筆記】的塗鴉在紐約閱讀到相關塗鴉文章, 我對塗鴉沒有深刻的體驗,倒是,自己在鄉下老家的牆壁上, 這是2000年 我在老家三合院的塗鴉作品 以原文的方式,張貼楊祖珺副教授的來信,提供大家另一種思考。 各位曾經聲援楊儒門案的朋友們: 就在台灣社會各種辯論著「新公民運動」究竟要放置什麼樣的「論述」內容時,許多朋友或許忘了:我們生活的週遭,早就充滿了各式具有實體又充滿了活力的公民運動的主張與行為,並且具體豐富了我們公民社會的生活。這其中,「七年級生」的「上山打游擊」,以及他們的年輕朋友們,早就為了表達年輕世代的主張,或對抗執法者對「文化」進行分贓的定義及規範,在台灣社會中舉行了近乎兩年以物(務)易物(務)的公民市場,或者用「佔領廢墟」或「塗鴉」的方式,創造性地使用著屬於人民的公共空間。 現在,這幾位七年級生居然被起訴了。罪名的來由,是破壞了以往在台北萬華火車站「華山倉庫」裡的塗鴉成果── 因為,古早時的塗鴉,已經被現在的國家機器定義為「古蹟」。這意味:充滿了不斷創新生命力的塗鴉,從而變成了統治階級及休閒階級「把玩」與「觀賞」的物件。而「青年文化」的象徵,也從此變身為統治階級的品味裝飾。 下列信函的發信者,為「上山打游擊」的七年級生張碩尹。在前兩年聲援楊儒門案及關心台灣農民/農業運動的過程中,感謝政治大學郭力昕教授的參與及介紹,上山打游擊的年輕朋友以及原本長期參與的年輕友人們,在「WTO天烏烏‧走出台灣農村路」反對WTO剝削台灣人民的活動中全力參與。我依然記得2005年年底,當張碩尹同學進入台北看守所探望楊儒門之後的震驚與反省,此後,我們也陸續看到「上山打游擊」及其他的年輕朋友們,更加義無反顧地一再為他們所信仰的人民正義的文化及藝術形式的呈現,大步地往前邁進! 期待各位在台灣社會中有發言權力的「師長」們,更能夠使用您們的發言及位置的社會重要性,關心及「對抗」此次案件!如有打擾之處,敬祈見諒! 楊祖珺 敬上 敬請各位朋友閱讀年輕朋友的說明後,願意加入連署以及未來行動的行列!加入連署方式:
Sent: Saturday、October 14、2006 7:21 PM
我是碩尹
從九月底開始在華山的噴漆活動很不幸的演發成一個事件
華山與文建會態度很強硬的打算要將我與其他七位塗鴉者移送法辦 每個人將面對5年徒刑與100萬罰金 我自己也在昨天接到警察局的傳票
所以我們打算要以「台灣塗鴉者」的名義跟華山發動抗爭
第一是禁止將次文化商品化 華山與其他的商業團體大剌剌的使用塗鴉的名義賺錢動輒辦塗鴉大展 塗鴉比賽 塗鴉活動 但卻對於真正塗鴉的人用法律制裁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其他所有的次文化形式
第二是要求華山撤銷告訴與賠償
第三是禁止濫用定義不清的文資法
希望關心的朋友能加入連署 連署方式直接將姓名身份證字號 與連絡方式寄予我便可以 以下是我們的訴求: ................................................................................. 被分贓的次文化/我們的聲明發展於20世紀的紐約貧民窟,塗鴉是一個來自都市底層的聲音,也是那些被主流社會剝奪發聲權的人們,用來自我表達與發表創作的管道。當權力階級得以透過政治、經濟控制大部分的媒體,小老百姓於是透過街頭塗鴉,達成一點點的平衡。
塗鴉是一個草根的、民眾的、非官方定義的藝術創作,其「反文化 」色彩相當強烈。
然而,塗鴉文化在台灣似乎變了調。近年如Royal K-swiss等標榜以次文化藝術作為商品賣點的大廠牌,在台灣舉辦一系列塗鴉大展、塗鴉比賽,甚或市長參選人也以塗鴉代言人之姿賺取選票。原本屬於底層階級的塗鴉詮釋權,再透過各種文化經濟活動,轉移到商業團體手裡上,成為一種可大宗複製販售卻僅少數人圖利的新鮮文化產商品,並以一種去脈絡的方式被消費。
塗鴉原本具有的政治意識與草根文化意涵不再,只剩去脈絡的的流行形式。
把塗鴉商品化的不僅僅是國際大廠牌,還包括國內自許為「公共藝術」空間、 「多元文化」鼓吹者的市民藝術空間:華山藝文展覽中心。 今年,一向標榜前衛、 開放的華山文化園區,將以園區內大量的塗鴉為賣點,於十月 28日舉行ROYAL ELESTIC 國際塗鴉大展,邀請了35位國際塗鴉藝術家於華山園區內展演創作:
「 史上最震撼視覺的國際塗鴉巡迴大展即將噴灑台北街頭,來自美國L A的知名塗鴉藝術團體以其獨特的塗鴉風格混合街頭文化而聞名世界,其作品結合美術創作、刺青圖騰、平面設計、雕刻與音樂其足跡遍佈美國本土與世界各地。 」 華山藝文園區對於塗鴉的「興趣」不只是國際塗鴉大展。在 文建會出版的華山文化園區2006年九月的節目單上,華山將原本存在於園內建物的塗鴉創作標榜為 「藝術」以及園區的空間「特色」: 「 塗鴉---潛入禁制藝術空間:因著華山的閒置,空間形成塗鴉的奇妙空間, 之後的華山報也強調塗鴉為華山歷史的一部份,需嚴加保留。
這樣戲劇化、精緻化的文字/文案,究竟是一種推銷,還是華山如此一個 「市民藝術空間」已經相對進步,認為在牆面、建物上的塗鴉創作具有市民藝術、歷史記憶、空間突破、草根發聲的價值,並欲以藝術部門的權力保存/保護之?亦獲,既有塗鴉的存在,已成為華山園區「多元」、「前衛」的標章?
於是,我們要問華山:
為什麼對於「塗鴉藝術」你有兩套標準?你如何定義何為歷史、何為破壞?為什麼同樣的牆面塗鴉行為,過去的是藝術,現在的是犯罪?
華山究竟是商業團體,還是如期所言是一個「公共」展覽場域?若是後者,為何國際塗鴉大展可以堂而皇之邀請國際塗鴉藝術者進入創作收取門票,而真正於台灣街頭進行塗鴉的在地創作者卻要面臨法律告訴?
我們要反對的是,華山右手與公部門、商業團體合作,將塗鴉做為商品販賣圖利圖名,而左手則用曖昧不名的法律條文粗暴對待在地塗鴉者。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 古蹟。 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 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內容卻沒有任何關於塗鴉的法條, 未清楚定義毀損為何, 也未定義塗鴉就為損毀, 也未定義在原有塗鴉的牆面上塗鴉是否為損毀, 我們拒絕以如此模糊的法條將塗鴉者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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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