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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2014/03/30 12:31:58瀏覽345|回應4|推薦1

http://classic-blog.udn.com/ming858585/12073254

版主您此篇大作, 主要論述服貿之利弊.

然而, 這次學運之導火線乃在於法律程序 (除了服貿利弊之爭辯以外).

請教版主, 法律程序 到底出了什問題? 下列黃色名詞是什麼法律意涵?

總之,

  1. 什麼是協議?
  2. 什麼是院會存查?
  3. 什麼是超過3個月的期限?
  4. 什麼是行政命令?
  5. 什麼是實質審查?
  6. 什麼是逐條審查?
  7. 為何行政院一定要把協議送立院呢?
  8. 如果立院審查通過, 協議就變成什麼?
  9. 如果立院審查不通過, 協議又就變成什麼?

以上, 請教版主.

=============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存查爭議是指在2014年3月17日時,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張慶忠在被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阻擋登上主席臺的情況下,於會議室後方宣布《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交由院會存查,進而引起的關於違背朝野協商內容以及法律引用問題所帶來的爭議。其中中國國民黨主張《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經超過3個月的期限,因此依照法律所提到的行政命令審查之規定視為已審查,並且轉交立法院院會存查。但是民主進步黨則主張《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非行政命令,因此必須依照先前朝野協商的內容在審查委員會內進行逐條逐項的實質審查,之後才能夠提交給院會表決。而在這次事件發生過後,包括民主進步黨在內的反對團體紛紛發起行動要求恢復逐條審查,並且進一步引起之後由臺灣大學學生發起的佔領立法院行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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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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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11:49
把這麼重大的兩國之間的協議當行政命令,實在講不過去。就因為博士知法才會想出這樣的點子。
吹牛皮 大俠(streetsavvy) 於 2014-04-01 02:06 回覆:
ha!

葉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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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11:45

協議通過,交總統公布,通知對方生效。不通過就失效。

 


葉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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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11:43

我的看法當然是法律案件。

逐條,實質審議是二讀時委員要做的事,委員會只能將法案審查,提出建議,邀請相關人士或專家參與討論。不能撤案。只能對法案修訂,不得改法案的原則。爭議時,有時交兩黨協商。

二讀最重要,宣讀委員會審查報告或協商結果,逐條廣泛討論,可提修正案,復議、可撤案。


葉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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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11:05
在考試呀!
我想簡單的說,若錯了請指教:國際協議是指兩個國家締結用以規範彼此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文書。也就是在國際法上,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之約定,而能發生法律上效果者,可稱為國際協議。一般而言條約或公約比較正式,協定則屬於比較一般的行政事務。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應視為法律案經過立院三讀通過。立法院審查法案(含制定案/修正案/廢止案)的一般程序就是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三讀,如果是特殊的或緊急性法案,也可以跳過委員會審查,直接進行二讀程序(逕付二讀)。
但如果是行政命令: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因此民進黨認為協議是條約,要三讀,國民黨把它當行政命令,只要慎查有無違法。
吹牛皮 大俠(streetsavvy) 於 2014-03-31 11:14 回覆:

因此民進黨認為協議是條約,要三讀,國民黨把它當行政命令,只要慎查有無違法。

所以, 以上之法律爭執, 乃是次社會動盪之源頭.

如此重大之法律爭執, 法學博士總統, 怎沒有在一兩年前就洞燭機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