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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2011/05/13 09:55:02瀏覽355|回應0|推薦1

敬啟者,您好:



 



本人之花旗銀行信用卡於2011/4/9日遭盜刷7100元,然一時不查,未發覺掉卡,至4/19日欲使用花旗卡時,始驚覺卡片遺失,旋即洽詢花旗客服人員,辦理掛失,然已產生一筆非本人簽單之消費。



 



處理過程:



一、已簽「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訴授權書」。



二、至派出所報案(警員將之與4/11之中信卡遺失報案,併案處理,只增加第二份筆錄。中信卡亦在同日遭盜刷7260元,然因其有簡訊通知,故收到簡訊後,立刻掛失)



三、轉由花旗風管人員接手調查。



 



四、調查人員表明:



1、銀行無簡訊告知刷卡之義務。



2、掛失已逾240小時,本因負擔全部損失全額,但會盡量幫我爭取負擔一半金額。



3、中信卡掛失同時,未同時掛失花旗卡,邏輯不通。(已告知慌亂間氣血上衝,未注意花旗卡也遺失)



4、「簽單非本人簽名」之證據力薄弱。若我能提出監視器畫面證明非本人消費,



則商議空間較大。



 



 



請問:1、此筆盜刷金額,可否以爭議款項處理?



2、簽單上之簽名非本人筆跡,商家有無責任?



3、簽單非本人簽名,要支付此筆被盜刷款項嗎?



4、簽單非本人簽名之證據力薄弱,那為何還要簽名?



 



感謝您的解惑釋疑



 



很悶的受害人敬上



20110421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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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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