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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3 09:55:02瀏覽355|回應0|推薦1 | |
敬啟者,您好: 本人之花旗銀行信用卡於2011/4/9日遭盜刷7100元,然一時不查,未發覺掉卡,至4/19日欲使用花旗卡時,始驚覺卡片遺失,旋即洽詢花旗客服人員,辦理掛失,然已產生一筆非本人簽單之消費。 處理過程: 一、已簽「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訴授權書」。 二、至派出所報案(警員將之與4/11之中信卡遺失報案,併案處理,只增加第二份筆錄。中信卡亦在同日遭盜刷7260元,然因其有簡訊通知,故收到簡訊後,立刻掛失) 三、轉由花旗風管人員接手調查。 四、調查人員表明: 1、銀行無簡訊告知刷卡之義務。 2、掛失已逾240小時,本因負擔全部損失全額,但會盡量幫我爭取負擔一半金額。 3、中信卡掛失同時,未同時掛失花旗卡,邏輯不通。(已告知慌亂間氣血上衝,未注意花旗卡也遺失) 4、「簽單非本人簽名」之證據力薄弱。若我能提出監視器畫面證明非本人消費, 則商議空間較大。 請問:1、此筆盜刷金額,可否以爭議款項處理? 2、簽單上之簽名非本人筆跡,商家有無責任? 3、簽單非本人簽名,要支付此筆被盜刷款項嗎? 4、簽單非本人簽名之證據力薄弱,那為何還要簽名? 感謝您的解惑釋疑 很悶的受害人敬上 201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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