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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不分類不分類 2011/05/13 09:55:02

敬啟者,您好:

 

本人之花旗銀行信用卡於2011/4/9日遭盜刷7100元,然一時不查,未發覺掉卡,至4/19日欲使用花旗卡時,始驚覺卡片遺失,旋即洽詢花旗客服人員,辦理掛失,然已產生一筆非本人簽單之消費。

 

處理過程:

一、已簽「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訴授權書」。

二、至派出所報案(警員將之與4/11之中信卡遺失報案,併案處理,只增加第二份筆錄。中信卡亦在同日遭盜刷7260元,然因其有簡訊通知,故收到簡訊後,立刻掛失)

三、轉由花旗風管人員接手調查。

 

四、調查人員表明:

1、銀行無簡訊告知刷卡之義務。

2、掛失已逾240小時,本因負擔全部損失全額,但會盡量幫我爭取負擔一半金額。

3、中信卡掛失同時,未同時掛失花旗卡,邏輯不通。(已告知慌亂間氣血上衝,未注意花旗卡也遺失)

4、「簽單非本人簽名」之證據力薄弱。若我能提出監視器畫面證明非本人消費,

則商議空間較大。

 

 

請問:1、此筆盜刷金額,可否以爭議款項處理?

2、簽單上之簽名非本人筆跡,商家有無責任?

3、簽單非本人簽名,要支付此筆被盜刷款項嗎?

4、簽單非本人簽名之證據力薄弱,那為何還要簽名?

 

感謝您的解惑釋疑

 

很悶的受害人敬上

20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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