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月有這樣的疑惑很正常。以上摘取的是新聞報導,記者只負責詳實記載事情原委,法律責任就不是記者所能夠置喙的了。 茲就責任歸屬作三方面說明: (一) 女童的父母: 女童父母未盡教養的責任,放任女童流連網站,誤入援交之陷阱,其是否有無法行使親權的情事? 社會局可介入調查是否有改定監權人之必要,交由法院斟酌女童的最佳利益判定之。 (二) 女童: 女童年僅9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16歲少年間之契約行為,原屬效力未定,然給付性服務,有背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並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在民法上屬無效之法律行為。其違反刑事法的部份,因刑法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少年事件處理法亦只規範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為保護女童身心成長,女童頂多須接受心理輔導而已。另,千元點數卡的所有權是否逕由女童取得,或因契約無效須回復原狀交返少年,或依刑法規定屬犯罪所得須沒收,值得再行探討。 (三) 16歲少年及其家長: 16歲少年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該千元點數若由零用錢支付購得,屬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便有處分之能力,蓋因其法律行為違法,使得契約歸於無效。其違反刑事法部份則依少年事情處理法,交由少年法庭審理。而明知女童僅9歲,對女童身心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另負有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少年家長(法定代理人)與少年須連帶負責。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能讓黑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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