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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幾分熟
2011/08/14 12:51:57瀏覽498|回應3|推薦55

等不及上市場兜售
提早裝熟
是不是季節暖化
青春長期曝曬
剝開皮,過熟
還是一根香蕉

※新聞:  

台北市一名9歲女童為了千元線上遊戲點數卡,上網po文援交,女童雖清楚標明:「我今年9歲!」不料留言一出,竟有近20名無恥色男瘋狂搶標,而網站成千上萬的網友看到女童留言後,也無一人阻止或報警,集體坐視女童被變態人渣競食。女童最後幫一名16歲少年口交,成為台灣史上最年幼的援交女。


( 創作詩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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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peck&aid=5533335

 回應文章

blackmoon(永恆的懷念,空行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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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必須受法律制裁
2011/08/15 17:09
如果這是一個公開的事實,為什麼家長沒有被控訴?

來自遙遠黑月的問候
成碧(speck) 於 2011-08-17 23:47 回覆:

黑月有這樣的疑惑很正常。以上摘取的是新聞報導,記者只負責詳實記載事情原委,法律責任就不是記者所能夠置喙的了。

茲就責任歸屬作三方面說明:

(一) 女童的父母:

    女童父母未盡教養的責任,放任女童流連網站,誤入援交之陷阱,其是否有無法行使親權的情事? 社會局可介入調查是否有改定監權人之必要,交由法院斟酌女童的最佳利益判定之。

(二) 女童:

    女童年僅9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與16歲少年間之契約行為,原屬效力未定,然給付性服務,有背於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並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在民法上屬無效之法律行為。其違反刑事法的部份,因刑法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少年事件處理法亦只規範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為保護女童身心成長,女童頂多須接受心理輔導而已。另,千元點數卡的所有權是否逕由女童取得,或因契約無效須回復原狀交返少年,或依刑法規定屬犯罪所得須沒收,值得再行探討。

(三) 16歲少年及其家長:

    16歲少年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該千元點數若由零用錢支付購得,屬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便有處分之能力,蓋因其法律行為違法,使得契約歸於無效。其違反刑事法部份則依少年事情處理法,交由少年法庭審理。而明知女童僅9歲,對女童身心造成傷害的侵權行為,另負有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少年家長(法定代理人)與少年須連帶負責。

以上簡單說明,希望能讓黑月解惑。


鴻魚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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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分說
2011/08/14 18:46
【不由分說】

不知生滅輪迴
卻以佛之名化緣眾生
著魔!

入世了卻因果
又有以施捨渡化為名
造業!

人性善惡不定
總是相應

神佛、不是萬能
是萬萬不能

鴻魚尺素



不陸離光怪,就不叫紅塵苦海
成碧(speck) 於 2011-08-14 20:40 回覆:
神佛、不是萬能
是萬萬不能

人可以選擇,卻捨棄所選

玄宇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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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何在?
2011/08/14 16:39

這 這 這

也該有人出來管管吧?

豈不是有未成年防護法之類的法條

來防止戕害無知的青少年

成碧(speck) 於 2011-08-14 17:38 回覆:

總是有許多非法行為在社會邊緣潛伏著,唉~ 這世界真的病了。

網路的確依法設有分級制度,但電腦好像沒有聰明到能鑑別網路使用者是成年或未成年。此類法令似乎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