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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15:37:35瀏覽288|回應0|推薦0 | |
一銀盜領案 檢方認應「一罪一罰」今提上訴北院指出,安德魯3人短時間,密集12次侵入一銀網路、盜領行為,是接續犯,只能論以一罪,並非如檢方認定觸犯12罪。但檢方認為,3人盜領12次,不算接續犯,應以一罪一罰論罪,且3人在台沒有資產,判決雖併科罰金60萬、沒收7748萬元,金額看似雖高,卻實際上一毛錢也追不到。 一銀盜領案去年7月爆發,22名盜領集團成員各自入境,分別在一銀22家分行的41個提款機盜領,造成8327萬元損失,檢警逮捕安德魯、米海爾、潘可夫,另有19名共犯遭通緝,查獲7748萬元的贓款,還有579萬元不知去向。 判決書指出,安德魯處理1723萬元贓款,去年7月11日入住台北市君悅飯店,隔日將行李箱內贓款藏在內湖,7月16日去宜蘭縣烏石港取得盜領集團放置的手機,以接應其他車手的贓款。 米海爾、潘可夫是去年7月16日在台北車站置物櫃付費取出小型藍色行李箱,大型白色行李箱、大型黑色行李箱,接應車手盜領的贓款共6024萬元,在入境來台前,二人即已預先研議贓款如何處理,被認定是盜領集團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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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