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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 消費者約1成獲賠
2012/09/02 12:26:14瀏覽195|回應0|推薦0

2012/08/30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薛翔之/台北報導】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昨天公布,今年1到8月,評議中心共受理1萬3198件金融消費爭議案。其中,進入「評議」程序者有1532件,評議結果判定金融業須賠付消費者有154件,約占1成比例。

金融評議中心董事長林國全不願透露,金融業須賠付消費者154件的總賠付金額是多少。但若假設每件理賠金額為50萬元,金融業總賠付金額約7700萬元。

根據規定,金融爭議案進入評議中心後,評議委員會若決議金融業者須賠付,且賠付金額在10萬到100萬元之間,金融業者須接受。

不過,林國全昨天說,最近有3件個案因為消費者損失金額太大,評議結果判定,金融業賠付金額超過100萬元。

他舉例,有一位消費者投資期貨,因為期貨商的交易系統不穩定,造成消費者出現鉅額虧損。評議委員會要求期貨商賠付577萬元,但期貨商不同意,本案因而破局。

但他強調,消費者須了解,買金融商品只要「親自簽名」,除非金融業有蓄意詐騙,否則消費者起碼要負1/3責任。例如,一件60萬元投資爭議案,因為投資人有簽名,投資人的「自負額」就是20萬元。

各類型金融爭議案中,以保險業案量最多。社交名媛李珍妮日前出面指控某保險經紀人公司不當行銷案,也在評議中心處理中。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今年1月成軍。林國全昨天說,成立迄今已受理1.3萬多件,有8101件消費者只是來「諮詢」評議中心的意見;另3565件是先向金融業者「申訴」,若消費者不滿意申訴結果,才能進入評議程序。

許多金融業一發現有爭議案進入評議中心,因為擔心被金管會「記點」,趕快與消費者和解。林國全說,目前每月新進案量約250件,其中高達3成是金融業主動找消費者和解。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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