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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8/09 09:19:30瀏覽774|回應0|推薦1 | |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1.08.09 03:33 am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依重利罪判陳姓男子(38歲)拘役40天,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一天,當時法官說,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錢,反利用他人急迫而亟需用錢之際,收取高額利息,藉此牟利,借款人可能還不出錢輕生尋短,製造社會問題。 陳姓男子事後向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對告訴人提起訴訟請求清償借款時,未請求利息,陳男只收回告訴人32萬元的本金即撤回訴訟。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早餐店陳姓老闆並沒有利用對方急迫之際,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不能冤枉被告,全案不得再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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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財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