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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奴破產 甩債243萬 卡債風波以來 首宗聲請成功
2006/07/05 01:16:23瀏覽824|回應0|推薦4

【張欽、洪正吉╱台北報導】卡奴多了一條解決卡債的生路。一名每月只賺一萬多元的裝潢臨時工鄭三和,積欠三百零四萬元的卡債,負擔最重時,一個月須還十萬元本息,還飽受討債公司二十四小時電話奪命連環叩。鄭三和在哥哥協助下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破產,最近獲准,創下去年卡債風波以來所知的首宗成功案例。法官說:「希望能給鄭三和一個重生的機會。」
 
找到生路

聲請人鄭三和(三十五歲)接下來在三年的破產期限內,只須就他剩下的七十一萬元財產還債,扣除破產程序十萬元費用,國泰世華等十二家債權銀行就只能分配這六十一萬元,其他兩百四十三萬元債務都不必償還,鄭可在三年後向法院聲請復權,重新做人。

債權銀行無可奈何

據金管會統計,台灣約有四十萬名無法正常繳息的卡奴,至上月底為止,約有十六萬人透過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共識。

鄭三和成功破產案例是否可能引發其他卡奴聲請破產的風潮,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鍾慧貞昨表示:「是否對金融市場造成衝擊,要等看到該案資料才能判斷。」因為過去沒有先例,銀行公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主委王修本也說有待評估。

中國國際商銀卡務中心總經理李道榮則強調,「債務人取得《破產法》的保護後,銀行就無可奈何,同意破產,就是不允許銀行法催、查封、拍賣,不利債權銀行。」

鄭三和十二年前辦了第一張信用卡後,開啟他的卡奴生涯。他因投資胡椒餅和燒烤等小吃生意失敗後入不敷出,只能用卡養卡方式度日。直到鄭三和去年四月把卡刷爆後,他的哥哥鄭伎宏決定跳出來幫弟弟找律師解決,沒想到都吃閉門羹,還被律師消遣:「最好躲起來。」

「可以安心地工作」

雖然鄭三和之前向台北地院聲請和解、破產都遭駁回,只有高職學歷的鄭伎宏不氣餒,獨自研究《破產法》繼續幫弟弟向法院聲請破產。今年四月,他們二度聲請,經法官開庭調查鄭三和財產狀況,發現鄭三和獲得哥哥贈與六十萬元後,加上本身存款十一萬元,共有七十一萬元的資產。

法官認為,鄭三和這筆款項可支付破產程序費用,還可分配償還債權銀行兩成債務。而且鄭三和平均每月薪水只有一萬多元,明顯無法支付三百零四萬元的負債,最近裁定宣告鄭破產。如果債權銀行沒在十天內提抗告,鄭三和宣告破產就將確定。

鄭三和得知法院准許他破產後說:「欠卡債的日子讓我曾經想不開,從白天到半夜,一天最多接到十幾通討債電話,我的家人、朋友到同事無一幸免,都接過討債公司的電話,我每天受到疲勞轟炸,生活步調全亂。」

目前鄭三和幫哥哥的菜市場祭品生意外,也接裝潢零工維生。他強調,如今法院宣告他破產,不必再承受二十四小時隨時被討債的夢魘,且可踏實安心地努力工作,一旦找到工作會把多餘的錢交給破產管理人分配還債。他有了這次的教訓,生活會更節儉。鄭伎宏則欣慰地說:「弟弟擺脫卡債陰影重生,絕非投機逃避債務。」

行為奢華恐遭拘提

台北地院法官鄭麗燕說,若在聲請破產前一年內隱匿財產,可依詐欺破產罪處五年以下徒刑,若有揮霍、賭博等投機行為,最重可處一年徒刑。宣告破產後,除了會被限制住居,也不能擔任公職,一旦找到工作有固定收入,扣除生活基本開銷的額外收入,仍要呈報給破產管理人,如被發現有奢華行為,還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
 
個人聲請破產的條件很嚴苛,成功機率極低,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彥文昨說,去年全國公司或個人向法院聲請破產獲准的案件不過五十件,但無法得知個人因卡債案件所佔比率。

視欠債狀況 擇還款機制

專家建議

卡奴解決卡債,在目前體制上僅能選擇法律層面的宣告破產,以及理財層面的協商機制選擇,到底哪一種管道比較好?消基會董事張智剛律師認為,要視卡奴實際欠債狀況與還債能力作評估。 
 
卡債協商可輔導就業

張智剛表示,協商機制的好處,是能確定減免債務及利息後的欠債總額、分期方法、總分期數及每月繳交金額,讓債務人有心理準備,由於現行的協商過程中,有協助無收入證明者輔導就業的機制,對卡奴更是好消息。不過,協商機制只限於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其他債務不能列入,範圍較小。

根據金管會的資料,協商機制從去年底啟動後,至今共協商成功十六萬件,各銀行估計可拿回兩千四百億元的借款。

至於宣告破產部分,張智剛強調,宣告破產模式的好處,是範圍廣及所有債務,一旦宣告破產後,所有債務都會在破產程序中處理,即使僅還部分債務,只要完成破產程序,就不必再負擔剩餘債務,還可聲請復權重新開始,也就是債務人可以在破產時間結束後重獲新生。缺點則是,宣告破產門檻高,不易過關,即使完成破產程序復權,信用也會跟著大打折扣。

張智剛建議民眾,若卡奴除卡債外,還有如房貸、信貸等民間債務,應該向法院聲請破產,民眾如果只有信用卡、現金卡債務,可在信用傷害最小程度下,選擇協商機制。  ( 記者張欽 )

 阿B破產 不能上餐館

生活規範

台灣在今年四月重新修《破產法》,將個人積欠信用卡、現金卡無力償還部分,抽出來另訂新法《債務清理法》,目前已送行政院。而最有名的破產名人就屬香港藝人「阿B」鍾鎮濤,阿B當年破產時,日常生活遭嚴格控管,包括不能自費搭計程車、不能上餐館,連借錢都不能超過台幣四百五十元,這些規定被稱為「阿B條款」。 
 
實際狀況難查

但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彥文說,不管是香港或台灣的《破產法》,和國內正要訂立的《債務清理法》,都沒有明文規範破產人的日常生活,只抽象要求破產人不能超過一般人生活水準,而且都授權破產案承審法官,視個案狀況或破產管理人的聲請做限制。

李彥文說,雖曾考慮明文規範破產人日常生活,但考量各地生活水平不同,像台北與澎湖就無法用同一標準衡量。司法院不諱言,阿B條款落實要仰賴債權人,因為依法官人力,沒能力調查破產人實際生活狀況,須靠債權人提供資訊,法官再加以調查。

過去曾遭法院宣告破產的名人,還包括國產汽車前負責人張建安父子以及華隆集團負責人翁大銘、翁有銘兄弟和鴻源負責人沈長聲等多人,其中沈去年四月間還遭《壹週刊》拍到坐名車、吃魚翅。  (記者賴心瑩)

2006.07.04  蘋果日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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