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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經驗-寧等協商 港聲請破產日少
2006/06/15 20:01:29瀏覽445|回應1|推薦1

■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破產生活」大不便,香港聲請破產的人大幅減少。1999年香港破產法新修正之後,剛好碰上金融風暴,一天聲請案件超過200件,現在一天只有36件左右。

台港兩地面對消費金融風暴,因應方式不同。香港先有個人破產機制,但現在債務人多放棄破產,寧願與銀行協商,台灣是建立協商機制後,大家卻都在等破產機制。

在香港,破產執行期間只有4年,但破產的「註記」期間是10年,台灣目前聯徵中心對破產者的註記,也長達10年。

銀行業者說,「註記」其實是一個信用恢復的「假釋」期間,有破產註記的人不但借錢融資難,有時候連找工作也不方便。想在破產後成為一條好漢,至少要10年以後。

香港匯豐銀行資深經理人保羅‧康斯特(Paul Constable)是匯豐銀行派駐香港銀行公會專門處理破產事務的代表,他說,1999年最近一次修正破產法出爐後,有債務問題的香港人爭先恐後聲請,最盛時,一天的聲請案件就超過200件。香港人口600多萬,一天有200人聲請,等於一個月就有6000人破產,比率相當高。

但等到大家發現「破產生活」的大不便後,聲請破產的香港人大幅減少,目前一天約36人左右。

匯豐銀行資深副總裁黃勝榮說,港人發現,宣布破產後的生活並不是這麼好過,越來越多人猶豫要不要聲請破產,香港的金融界隨後也和台灣一樣,開始推動「債務解除計畫」(Debt Relief Program)。

黃勝榮說,現在香港債務人選擇DPR計畫,遠多於聲請破產者,因為透過債務協商,和銀行談好還款條件後,債務人就可以正常生活,不用忍受宣布破產後的生活束縛。

台灣自出現雙卡金融風暴後,鄰近各國其實也都在觀察。康斯特建議,台灣要訂破產制度,最好向澳洲學習。

在澳洲,個人要聲請破產前,當局會請當事人真實填寫一本手冊,這本手冊中有非常細節的財務調查。康斯特說,很多準備宣布破產的人填完,才發現自己其實還有能力因應債務,不用走到破產一途。香港的破產法現在也是學習澳洲。

【2006/03/08 聯合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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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做法-破產之後 新增財富須清算
2006/06/15 20:02

■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借鏡香港經驗,聲請破產才是人生挑戰的開始。破產令發出後,當事人除基本生活所需外,所有新增財富都會被「清算官」接收。

不少人以為,聲請破產後就可以「免責」或「更生」,但想在破產後再成為一條好漢,一點都不簡單。

香港最著名的破產案例就是藝人鍾鎮濤(阿B),他當時以負債近新台幣10億元聲請破產。香港匯豐銀行資深經理人保羅‧康斯特(Paul Constable)說,債務人聲請破產、獲得核准,收到「破產令 (或稱接管令)後,所有財物及新增收入都由「清算官」(official receiver)接收,清算官只留基本生活所需給當事人,其他由香港破產管理署接管。

康斯特說,香港目前的破產期間是4年,當事人在破產後,「不能坐計程車、不能上館子、不能做超過一定額度的消費」,職業方面,破產人「不能當會計師、不能當律師、也不能進金融業」。

在香港聲請破產後,還不能出國,康斯特說,如果被清算官發現破產人離開香港,不管你還剩多久時間「坐監」完畢,時間都要重算,而且嚴格到連從香港到深圳都不行,讓很多破產人實在「很憋」。

阿B的破產期間到今年10月滿期,他前陣子還來台灣,回香港後就被清算官追查,幸虧他提出是受邀來台灣,全部經費由別人買單,否則又要重蹲破產籠牢。

康斯特說,很多聲請破產的香港人,發現破產日子過的很沒尊嚴,現在香港除聲請破產量大幅減少外,債務人考慮聲請破產的時間也越來越久。

【2006/03/08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