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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版破產法》宣布破產 七年不自由
2006/06/15 19:55:07瀏覽427|回應1|推薦0

■ 記者吳美燕、李淑慧/台北報導

許多卡債族滿心期待司法院訂定「破產法」,讓過去的債務一筆勾銷。但你知道一旦被宣布破產會有什麼結果嗎?法院將限制破產者的居住和行動,只能維持基本的生活,也不能離開居住地。

根據司法院所擬訂的破產法版本,個人宣告破產之後,至少要等七年,才有機會再申請復權。也就是說,至少七年的時間,住在台北的人要離開台北到台中去,都得經過法院的同意才行。如果沒有申請復權,一輩子都被限制。

一旦個人向法院宣告破產,首先,法院將清算此人所有的動產、不動產、財務。在清算程序開始之後,破產人就只能過最低度、最基本的生活。

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繼恆表示,法院將限制破產者的行動自由,例如不能離開居住所、不能出國、不能搭計程車等。其此,也會限制通訊,電話可能被破產管理人監聽。

其次,破產者沒有資格任職很多工作,例如律師、會計師、證券分析師等,在相關法令都規定曾有破產宣告者,不能擔任。根據公司法規定,破產者也不能擔任公司的經理人。

目前司法院對於民眾宣告破產的門檻是「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者」,條件看起來很寬鬆。事實上,舊的破產法就是這樣規定,但去年共有57人因不堪卡債負荷向地方法院申請破產,但確有51人被法院認定「財產與債務相差懸殊,顯不足清償,而以破產無實益為由駁回申請,只有六件獲准。

【2006/03/10 經濟日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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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譽:立破產法 慎防道德風險
2006/06/15 19:58

■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

惠譽信評金融機構評等部副總經理李信佳昨(8)日指出,借款人預期破產法通過的心理,可能導致雙卡壞帳率在短期內升高,不過,他也認為,以台灣的國民所得水準,是應訂立個人破產法的時候,讓經濟困難的人有重新更生的機會,但應仔細制訂門檻,避免道德風險膨脹,否則銀行虧損將難以估計。

李信佳說,若不考慮破產法可能擴及的道德風險因素,台灣的雙卡卡債風爆高峰應在今年第一季,預計第二季達尾聲,銀行業有機會明年恢復正常獲利水準。

自2000年以來,雙卡壞帳打銷水準約維持6%,2005年信用卡卻飆升至12%,現金卡為15%。李信佳指出,下半年若雙卡打銷能維持6%水準,銀行可逐漸從雙卡衝擊中恢復,若打銷水準持續升高,銀行評等可能遭調降。也就是說,壞帳打銷率將是上半年的重要觀察指標。除台新銀因大舉列提呆帳準備,今年獲利有機會恢復正常水準外,其他銀行今年獲利恐下調。

他說,香港當時通過破產法因門檻過低,每個月要處理的破產法案件從原本幾十件暴增到幾千件,導致司法系統無法妥善處理,壞帳率曾急速衝高至40%,美國去年也修改破產法過低的門檻,國外的經驗頗值得台灣借鏡。

李信佳表示,台灣的負債比仍屬合理範圍,問題在於債務分配不均,次級客戶集中度高。對於外界憂心的卡債風暴,他認為信用卡循環餘額(截自去年底4,600億元)加上現金卡放款(2,900億元)僅占銀行界放款4.7%,就算將雙卡放款全打掉,新增4.7%的逾放比加上銀行整體逾放2.5%,總共才7.2%,比2002年壞帳逾10%來得低,不至於產生金融風暴。

【2006/03/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