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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5 19:55:07瀏覽435|回應1|推薦0 | |
■ 記者吳美燕、李淑慧/台北報導 許多卡債族滿心期待司法院訂定「破產法」,讓過去的債務一筆勾銷。但你知道一旦被宣布破產會有什麼結果嗎?法院將限制破產者的居住和行動,只能維持基本的生活,也不能離開居住地。 根據司法院所擬訂的破產法版本,個人宣告破產之後,至少要等七年,才有機會再申請復權。也就是說,至少七年的時間,住在台北的人要離開台北到台中去,都得經過法院的同意才行。如果沒有申請復權,一輩子都被限制。 一旦個人向法院宣告破產,首先,法院將清算此人所有的動產、不動產、財務。在清算程序開始之後,破產人就只能過最低度、最基本的生活。 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繼恆表示,法院將限制破產者的行動自由,例如不能離開居住所、不能出國、不能搭計程車等。其此,也會限制通訊,電話可能被破產管理人監聽。 其次,破產者沒有資格任職很多工作,例如律師、會計師、證券分析師等,在相關法令都規定曾有破產宣告者,不能擔任。根據公司法規定,破產者也不能擔任公司的經理人。 目前司法院對於民眾宣告破產的門檻是「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者」,條件看起來很寬鬆。事實上,舊的破產法就是這樣規定,但去年共有57人因不堪卡債負荷向地方法院申請破產,但確有51人被法院認定「財產與債務相差懸殊,顯不足清償,而以破產無實益為由駁回申請,只有六件獲准。 【2006/03/10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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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