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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5 19:49:11瀏覽278|回應0|推薦0 | |
謝錦芳、陳怡慈/專訪 債務人聲請破產到底好不好?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繼恆提醒,卡債不會造成我國金融危機,但「破產法」修法程序若搞錯了,反倒可能把司法體系搞垮,研判最後出爐的規範只會嚴不會鬆,卡債族別再等破產法了。下為訪談摘要: 問:破產法能解決卡債問題嗎? 答:台灣本來就有「破產法」,只是相較於公司破產有兩種選擇:一、救不起來的予以「清算」,二、有救起來的可能者予以「重整」;但個人的破產程序目前只有「清算」一途。 問:為何說新的「破產法」會從嚴? 答:司法院版本以及國民黨版本,原本都把聲請更生或破產時,只需還一定金額或一定比例的字眼寫在條文中;亦即,縱使債權人不同意,只要法院裁定,債務人只須清償二或三成就行,但這麼做會有「借越多、賺越多」的弊端。 司法院跟國民黨已經意識到問題嚴重性,不會把還款打折比例明確規定在法條裡,而會循國外立法精神,讓債務人自己先提更生方案,倘若債權人不同意,則交由法院審酌合理性。 問:網站上有不少文章,指導卡奴乾脆聲請破產不必還錢,你同意這說法嗎? 答:破產法有很多對債務人不利的地方,主要是給完全喪失還款能力的人,建議債務人如果有穩定收入,應該先走債務協商機制,不要再等破產法。 現行破產法從第六十七條開始規定,被裁定破產者將失去行動與通訊自由,人家可以開你的信,監聽你的行蹤,如果發現你真有浪費可以拘提管收;還有,破產人不能參加國家考試,不能擔任公司經理人,或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 此外,債務人如果沒到破產程度卻聲請破產,可能被法院判處五年以下「詐欺破產」。而一旦被裁定破產,聯合徵信中心會有十年的信用不良註記。 但相較下,債務協商機制的註記只有三年。 2006.03.27 中國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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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