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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餘年沒往來祖父留債他要扛
2008/04/21 11:26:49瀏覽623|回應1|推薦1

雲林科技大學企管所博士班二年級邱志仁,接獲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才知負債二百餘萬元。
(記者廖淑玲攝)

〔記者廖淑玲/西螺報導〕喪父多年、27歲的雲林科技大學企管所博士班二年級邱志仁,上個月突然接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得知須繼承祖父200餘萬元債務,由於5年前祖父病逝,他不知道要拋棄繼承,加上祖父病逝時他已成年,無法適用新法,讓他不知所措向雲林地院求援。

邱志仁的父親早於83年間因車禍喪生,母親靠著在泡沫紅茶店或餐廳打工獨力扶養他和妹妹,母親收入不穩定,懂事的志仁,靠著半工半讀、獎學金、助學貸款,從高中到大學、研究所博士班都就讀國立學校。

邱志仁說,為了唸書,他個人已背負超過40萬元助學貸款,艱困的環境並未打擊他的奮鬥意志,未料,3月底,他突然接獲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他得繼承祖父207萬2138元的債務,宛如青天霹靂。

邱志仁強調,父親是彰化人,10幾年前喪生後,母親和他們兄妹就未再與父親家裡的人聯絡或往來,根本不知道祖父的財務狀況;5年前祖父死後,他和母親、妹妹並未繼承任何財產,更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得知要面對如此龐大的債務,頓時感到好像沒有了明天。

雲林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李青景指出,今年1月4日施行的「民法繼承編」新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

李青景安慰邱生,該案繼未成年子女可以溯及既往、限定繼承債務後,立法院已初審通過增訂「民法繼承編」修法,未來成年人也可適用,全案尚待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才會生效。

自由時報  97 04 21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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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檔案/拋棄繼承
2008/04/21 11:27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只要是上開條文所規定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者(同時存在原則),依法即得享有繼承權。其中配偶為「當然之繼承人」外(故配偶可與各順位之繼承人,一同為繼承人),其餘則依上開規定順序決定。

根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無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即被繼承人死亡時,始有辦理拋棄繼承的問題及可能。

辦理方式如下: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今年1月4日施行的民法繼承編新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也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然而成年繼承人得負連帶保證債務責任。」

(記者廖淑玲整理)

自由時報  97 04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