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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3 20:19:52瀏覽620|回應0|推薦0 | |
一銀押匯案/漫漫38年 他77歲終於打贏官司1979年第一銀行發現遭「台運」等公司詐騙押匯金880萬美金,當時有15人被起訴,中山北路分行襄理柯芳澤因出口押匯拒付事件遭檢察官羈押至1981年9月9日。後來因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修正,柯於更十二審逆轉無罪,最高法院2007年駁回檢察官上訴,案件確定,前後28年,創下司法紀錄。77歲的柯芳澤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一審見解,確認雙方雇傭關係至1995年10月28日止,一銀應賠292萬元。 柯芳澤1979年接受聯合報專訪時訴說「我實在不懂在我走後才發生的押匯騙案,為什麼要處分我停職。」,他以「盡責任」教導子女,還在兒女的房間壁上寫著「在家盡孝,為國盡忠」的毛筆字。他感嘆「如果政府不還我清白,我怎麼向子女交代?」。38年後,與第一銀行的僱傭關係才獲確定。 柯芳澤原任中山北路分行主管外匯業務襄理,負責出口押匯,因襄助推展外匯業務有功,1978年獲第一銀行嘉獎,並調他到總行國外部任職。但同年12月,一銀發生出口押匯鉅額拒付事件,便將中山北路分行有關人員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柯被認為違規失職情節重大,一銀以「對於作業過程與銷帳方式均違反總行規定,擅自逾越權責,並未依規定簽註准駁,使本弊案擴大,情節重大」為由,將柯記大過2次免職。 案件纏訟,2007年8月23日最高法院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柯無罪,這件是台灣司法史上訴訟時間最長的刑事案件。當時柯請立法委員代為陳情想復職,計畫在復職生效日一併申請退休,但一銀拒絕。 柯芳澤聲請國賠,他被押925天,每天獲准5千元,換算可領462萬5千元。 第一銀行主張,免職處分是行政處分,無重大瑕疵可言,無行政程序法無效原因,在未被正式廢棄前仍為有效;且免職處分不是以柯受刑事羈押或刑事判決有罪為理由,就算他獲判無罪確定,對於免職處分也沒影響。 法院調查,一銀1977年起為爭取外匯業務,逐漸放寬承辦此項業務的標準,授權「經理」針對單據有瑕疵的申請案,得視申請人信用狀況在債權得確保的前提下,准予先行墊付押匯款項。而一銀授權由各營業單位經理為准駁之決定,襄理就此並無准駁權限,且柯1978年被調往總行國外部,未再擔任中山北路分行襄理,足認柯擔任分行襄理期間,對於單據有瑕疵的出口押匯申請案,並無准駁之權。 法院認為,第一銀行1979年未合法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則柯芳澤主張僱傭契約存在,即非無憑,可請求補發薪資292萬4400元。 中山北路分行襄理柯芳澤在1979年的第一銀行押匯案中遭免職,他提確認僱傭關係訴訟,最高法院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至1995年10月28日止,一銀須給付292萬元。記者王宏舜/攝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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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