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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殺人最划算
2012/10/21 12:59:23瀏覽7189|回應0|推薦1

想殺人的嗎?找個朋友,一起開車去將目標撞死(撞成癱瘓最好,罪較輕又可以同時毀掉一個家庭,一舉兩得),別用刀子,用車子殺人是意外,用刀子殺人是故意殺人,同樣是殺一個人,罪刑差非常多。

 

陽明海運的兩名幹部,將人撞成癱瘓,這等於將人殺了,還毀了一個家庭,一舉兩「毀」,比單純的殺人還要可惡,高雄高分院法官卻說無罪,因為車上的兩個人,不肯承認是誰開的車,所以兩個都無罪,連民事責任都不用賠,荒謬絕倫,只有白癡才會相信這是對的。

 

整體事件就是說:只要兩個人一起在車子裡,違規、撞人都無罪,因為只要都不承認自己開車,推給對方,就可以無罪。之前開車被判刑的,真是冤望阿!

 

這種殺人方式,真划算。有這種檢察官與法官,台灣要殺人,輕而易舉,不用擔心有法律責任,只要兩個人開車出去,將要殺的人撞成癱瘓(人沒有死,不是重罪,又可以毀掉一個家庭),再推說是另一個人開得車,就沒有罪了,法官真有「良心」,為想殺人者開了一個方便的大門。

 

但要能無罪釋放,需要有會替你們將一件車禍案件分案成兩個獨立案件的檢察官,再加上會引用「適當法條」來替你脫罪的法官。是否有「能力」做到這個,就看個人本事與運氣了。

 

司法體系應該是要為受害的民眾爭取正義與應得的賠償,而不是選擇性的用法條與司法程序的規定,來為肇事者脫罪。最近的一些事件,讓大眾認為檢察官與法官已經淪落成為「肇事者不需要負責任」的脫罪工具。

 

法官判刑太輕,讓殺人者不覺得殺人是需要負責任的,是現今台灣的一個大問題。近年來車禍或酒後開車撞死人,屢屢發生,政府做再多的宣傳都沒有明顯的效果,就是因為法官太「仁慈」,只要這些殺人犯有「愧疚」的意思,再賠一些錢(表演一下,再花一點錢)就可以換得輕判,關一年或半年就可以出來,撞成植物人,還不一定會坐牢。比起拿刀殺人,被判20年,差太多了。法官覺得這些開車撞死人的兇手,也很可憐,都會盡可能的輕判他們,卻造成台灣常常有開車撞死人的事件,不會尊重別人的性命,有這種心態,法官的輕判,要負最大責任。

 

你對台灣的司法還有信心嗎?我已經徹底的崩潰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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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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