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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6 21:55:19瀏覽97|回應0|推薦2 | |
假發票列機密扁洩貪污密,民進黨用貪污舞弊愛台上行下效罄竹難書 10.5台鐵又爆官商勾結利益輸送 釋字627號意旨》總統機密特權 受法院制衡 林慶隆立院答詢:國務費是公開預算 冷眼集》假發票也列機密 扁自露馬腳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 陳水扁總統補核定國務機要費相關案卷資料為絕對機密,被法院認定核定違法,等於被打了一個巴掌;其實會有這樣的結果,是陳總統自己踩到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紅線,而且還露了餡,將蒐集自他人的假發票也列機密,被合議庭逮個正著。 依照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但這個機密特權「並非絕對的權力」,不能恣意妄為。司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審查認為總統核定絕對機密的過程,有明顯重大瑕疵,依法即屬無效;若認為應不屬重大國家機密,也有權不予採認。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機密的核定,「應在必要的最小範圍內為之」。陳總統卻將國務機要費的案卷資料,包括筆錄、錄音、支出憑證、單據、發票等,全部列為絕對機密;這種包山包海的做法,讓人不起疑心也難。 更重要的是,國家機密的核定有個界線,不得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也不能掩飾他人的不名譽行為,陳水扁卻踩到了這條紅線。 本案的被告吳淑珍是陳水扁的妻子,陳水扁也被檢方視為涉嫌共同犯罪;在這種情形之下,避嫌都唯恐不及,陳水扁卻不顧瓜田李下,以核定絕對機密的方式要讓所有卷證「永久不得公開」,企圖阻撓法院的審判。 從幾個跡象看來,陳水扁的核定行為不但違法,甚至在情理上也無法自圓其說,因為他自己露了餡。例如,六項外交工作其中F案的相關資料,是陳水扁親自交給檢察官的,如果是絕對機密、永久不得公開,怎麼可以自己洩密呢? 再以發票為例,法院扣案的發票,屬於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的核銷單據,這些發票絕大多數是為銷帳而蒐集自他人的發票,既然是「人頭發票」,怎麼可能會從中洩漏國家機密呢?但陳水扁卻將這些發票全部核定為絕對機密,擺明了是遮醜脫罪。 台灣禮敬外交工作是由副總統呂秀蓮經辦,她曾召開記者會宣傳加入聯合國,這項活動的樣態、性質及內容怎麼看都不是機密,呂秀蓮也曾表示這不是機密外交;但陳總統還是將此列為絕對機密,他核定機密的標準,似乎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國務機要費案審理有重大發展。陳水扁總統將本案相關卷證補核定為絕對機密,永久不得公開,並向法院聲請返還證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陳總統這項核定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依法無效。 合議庭昨天駁回陳總統的聲請,並在裁定書中批陳總統「有失恪遵憲政體制的職責」,「意圖掩飾被告吳淑珍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才核定相關卷證為絕對機密。 裁定理由指出,本案被告吳淑珍是陳水扁的妻子,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陳水扁亦涉嫌共同犯罪,僅因國家元首身分保障而暫不受追訴;陳水扁本不應介入、干擾或阻礙本案審判程序的進行,以示對國家司法權及審判獨立的維護與尊重,但陳水扁竟以不合法方式核定本案卷證為絕對機密。 不過,吳淑珍的律師顧立雄表示不服合議庭的裁定,將提出抗告。依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提出抗告後,國務費案將暫停審理,等待由台灣高等法院組成的五人特別合議庭定奪。 台北地院審理國務費案,第一家庭動作不斷。被告扁嫂吳淑珍持續請假不到庭,陳總統也聲請大法官解釋,並於上月六日去函台北地院,指國務費案的扣案卷宗資料,包括國務費核銷發票、單據、陳總統等人訊問筆錄、F案等六件外交工作,都經陳總統補核定為「絕對機密」,永久不得公開,法院應返還扣案相關卷證。 合議庭昨天裁定指出,陳總統補核定的時機太晚,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且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其核定行為「純屬隱瞞被告吳淑珍等人的行政疏失甚至違法行為」,且意圖掩飾被告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其目的並非在保護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應屬無效,自始不生任何效力,且性質上不得補正。 另外,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傳訊吳淑珍出庭,吳淑珍仍以身體不適,第十四次向法院請假。律師顧立雄當庭指出,吳淑珍前天在官邸因痔瘡大量出血,血壓仍不穩定,且前陣子曾經發生暫時性意識昏迷與休克,希望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停止審判。 公訴檢察官反對停止審判,向法院聲請由台大以外的其他教學醫院鑑定吳淑珍身體狀況。合議庭對檢辯的聲請,尚未做出裁定。 絕對機密地院駁回:扁干擾訴訟 掩飾扁嫂犯行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昨天駁回陳水扁總統將國務費的案卷資料核定為絕對機密,直指陳總統意圖掩飾太太吳淑珍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不無干擾訴訟進行之疑」;合議庭臚列了五大理由,舉出美國水門案的例子,一一駁斥陳總統的違法行為。 裁定書首先指出,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應受國家機密保護法限制,「非可恣意任為,更須受司法機關審查」,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 合議庭還舉水門案為例,前美國總統尼克森當初主張有國家機密特權,拒絕交出水門案的錄音帶,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必須交出,成為國際憲政範例;因此我國法院審理案件遇到總統行使職權是否違法的爭議,法院應有審查的權限。 裁定理由指出,合議庭今年一月曾函詢總統府,本案六項外交工作是否已被核定為國家機密,當時總統府函覆法院並未核定;到今年六月大法官作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陳總統仍沒有依解釋意旨立即將這六項外交工作核定為國家機密。 一直到上月中旬,被告馬永成、林德訓等人進行最後審理階段,總統府才以公函表示這些卷證資料已被列為絕對機密,永久不得公開。 合議庭認為,從陳水扁「遲遲未曾核定」,反而在法院即將審理終結才以最速件總統府公函行文法院,顯見扁核定本案卷證為絕對機密,並非基於國家安全利益。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的核定行為,純屬為隱瞞本案被告吳淑珍、馬永成及林德訓等人的行政疏失,甚至違法行為,及意圖掩飾他們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 合議庭指出,本案扣案的卷證發票等,屬於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部分的核銷單據,其中大多屬於「蒐集自他人的發票」,不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的範圍。 至於筆錄提及的六項外交工作,早經媒體報導,沒有妨礙國家安全之虞,也沒有核定為絕對機密的必要性。 裁定指出,陳水扁總統要求返還證物,但這些證物都是檢察官持公函依法查扣,其中F案的收據、匯款單、工作紀錄影本、電子郵件等,還是陳水扁自己當庭交給檢察官;而「甲君」的領據匯款單,也是林德訓經陳水扁同意後,親自交給檢察官,足以證明本案證物查扣時並沒有爭執,並無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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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