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9月9現場記,陳水扁以偽造文書方式詐取國務機要經費
2007/09/11 10:08:30瀏覽183|回應0|推薦1

99現場記

99花了約一小時找記者請記者採訪我,我說我是現場觀眾我有話要講『陳水扁把機要費發票全列國家機密表示當初拿出來涉洩密犯內亂外患罪且把他的福爾摩沙基金會註冊在新加坡表示不愛台灣不認同台灣,愛台灣認同台灣的話,應該拿回祖國台灣註冊』

年代記者不理我,我就一直跟著他們走,有兩支蠟燭化掉燒起,他們立刻當珍貴鏡頭跑向前用攝影機拍下,我說這是新聞嗎?你們準備要看圖說故事啊?他們故意不理我,裝沒聽見沒看見我,態度惡劣

至於三立,有個沒來現場用手機搖控記者的人要她追錢的流向,也是故意不理我,裝沒聽見沒看見我,態度惡劣

最後,我說你們造假,偷國共戰爭畫面當228畫面,另一三立攝影記者才落下一句『體諒我們,我們也要吃飯,沒辦法』

布希說陳水扁是一坨屎shit

正常人早就道歉下台或像袁世凱羞憤而死陳水扁非正常人

吳淑珍若真病到無法出庭應住醫院而不是住在家裡,住家裡表示裝病

台大醫院總統病房,最安全,有醫生護士照顧,吳淑珍不去卻住家裡表示沒病裝病

319案時美國要陳水扁先不宣布當選,扁說是中選會宣布我當選,故布希說陳水扁是一坨屎shit

現在陳水扁故意挑逗美國及中共神經,企圖製造紛亂伺機宣布戒嚴以達到繼續執政目的,無恥,一點都不內疚對台灣造成的傷害,實所謂人渣

陳水扁以偽造文書方式詐取國務機要經費

倒扁總部提出的十大罪狀

一、陳水扁的機密外交是更大的違法、違憲行為

任何國家,都會有秘密外交、秘密情報工作,然而這些工作都受到國會在預算額度工作規劃這一層次進行監督,國會可以不知道執行細節,但不能在項目與經費來源都失控。國家情報工作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

陳水扁自稱,以國務機要費來搞機密外交,脫離國會之監督,根本是另立體制,推翻國家體制。這種行為,不只違法、更是違憲。

外交部進行機密外交工作,國安局進行機密情報工作,此為國家體制的一部分。陳水扁自稱自己搞機密外交,如同另立東廠、另立錦衣衛。此事若能成立,他也可以成立自己的秘密軍隊,只要他號稱這是為了國家利益的需要

國家情報工作法所定國家情報工作之主管機關係國家安全局,總統府非屬該法所稱之情報機關,陳水扁亦非情報人員,其辯解所稱之機密外交工作尤非情報工作,陳水扁以偽造文書方式詐取國務機要經費之行為,與國家情報工作毫無牽扯,國家情報工作法無可援為陳水扁免責之依據。

違法、違憲的行為,當然一定要起訴。

二、國務機要費有法定用途,不得挪用

依總統府年度國務機要科目編列預算經費為4800萬元,供總統訪視政經建設、訪視軍事、犒賞、獎勵、接待賓客及致贈禮品之用,載入總統府歲出計劃提要及分支計劃概況表。上開經費並不得利用在所謂機密外交上。

今年912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之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費作業規定,仍將該經費之用途限于國內外訪視、犒獎、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足見所謂上開經費用於機密外交,總統府在該經費作業規定中也加以否定。

三、為何拒絕審計部查帳?

國務機要經費不能用來辦理機密外交,陳水扁究竟將國務機要經費用在什麼機密外交?錢付何人?收款者是否確實從事機密外交工作?如確有其事,其所從事之工作內容與其所受領之金錢對價是否相當?陳水扁有無假借從事機密外交名義,詐取國務機要經費,中飽私囊,或以給付特定機密工作人員報酬之名,將其貪污所得款項隱匿,藉之洗錢,並以機密為由,拒絕審計部查帳?

四、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確係處於犯罪的核心地位

97高檢署查黑中心表示,87檢方密訊陳水扁時,陳水扁坦承對蒐集發票核銷國務費乙事,事前知情而且親自交辦,夫人吳淑珍也知情,並協助蒐集;820日檢方訊問吳淑珍時,吳淑珍亦承認知情,協助蒐集單據。高檢署查黑中心嗣後傳喚吳淑珍親友,亦有人承認直接將消費發票送到夫人吳淑珍手中,不過不知道發票的用途,日前,圓山飯店董事長宗才怡亦表示自己將消費的發票提供給第一家庭,以為是供夫人從事公益。可知總統府以假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乙案,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確係處於犯罪的核心地位。

五、千奇百怪的違法亂紀

陳水扁上任後機要專員陳鎮慧介入總統府會計部門,執掌核銷憑證,而陳鎮慧非屬行政院主計處掌管派認知會計人員,恐亦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陳水扁派其掌管總統府會計事務,擺明破壞一條鞭之會審人事制度,如此違法亂紀,居心何在?李登輝使用國務機要經費,在1997年之前係用領據結報,上有出納、會計、秘書長三人職章,1997年後,即使機密案卷也會檢附發票、收據、支出證明單,層層核章,再由李登輝批示,所附發票絕無他人已消費過者。但陳水扁主政六年中,核銷國務機要經費之發票卻千奇百怪,且在案卷註明極機密以為掩護,核章層級最高只到秘書長。凡此情節,業經審計部查核在案。請問陳水扁:拼外交需要拼到違法亂紀嗎?

六、陳水扁已表示放棄刑事豁免權

1995
10月大法官釋字第388號解曾對憲法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規定適用之疑義做出解釋,認為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追訴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本號解釋係由52位立委聲請,其中包括民進党立委黃信介、呂秀蓮、林濁水、張俊雄、施明德、柯建銘49人,該聲請書主要內容為反對將憲法第52條當作總統之護身符,排除刑事處罰;堅持司法獨立,使法官超出黨派,依法審判;罷免程式曠時廢日,當事人可能湮滅證據;憲法第52條應採理論解釋及限縮解釋,使現任總統仍受刑事處罰規範。我們認為上述民進党立委的釋憲聲請書法理精闢,足為檢察官偵辦國務機要費案參酌。何況國務機要費乙案,陳水扁總統在今年87接受陳瑞仁檢察官訊問時已以行動表示放棄刑事豁免權(20051018陳水扁並以記者會公開表示拋棄其刑事豁免權),因此縱然檢察官關於陳水扁涉案部分簽結,留待陳水扁卸任後再加以偵辦,亦不應擴張憲法第52條規定,將此豁免權擴及陳水扁之家人(包括知情協辦的夫人吳淑珍),進而癱瘓本案之追訴。再者依法裏,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能妨礙司法機關對本案共犯涉及偽造文書、貪瀆罪嫌之追究,及採取搜索扣押等措施。

七、犯罪事證明確

總統府核銷的假發票與機密外交,不僅名目不合,實質金額亦不相符。且既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知情又交辦,不問是否查出其私人戶頭或以他人戶頭利用等,國務機要費被侵吞至為明顯,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自應負擔刑事責任。

依高檢署及審計部歷次對外表示,上述假發票範圍包括2003年至20051500萬的SOGO禮券(由陳哲男之妻陳辜貴美提供,委託夫人吳淑珍購買,但買受人未寫明)、君悅飯店、國賓飯店、引雅公司、聚玉齋、隨扈購物、陳幸妤購買兒童書、今生儀鐘錶公司、慎昌鐘錶公司及立法院某蘇姓女職員購買兒童用品等發票,大部分為第一家庭親友提供,但與陳水扁辯稱的秘密外交任務之金額無一項吻合,其浮報情形嚴重。

八、涉及洗錢,從未交代

陳水扁主導以假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辯稱用於機密外交,惟吳淑珍申報持有之珠寶明顯短少千萬元以上從未交代清楚,極可能挪用國務機要費購買,係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涉及洗錢,違法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及2003年聯合國反腐敗合約的第二十條資產非法增加及二十三條禁止洗錢。

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本案總統府涉嫌偽造文書及貪污等罪,十分明確。我們期待司法機關本諸憲政主義與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規等)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九條禁止作假帳,第二十條禁止資產非法增加及第二十三條禁止洗錢規定,以專業與公平之立場,儘速將涉案人士起訴,以昭公信。

轉載─

賊扁上個星期又得意忘形,講了兩句不像一個總統該講的話。

一句是「台灣本來就是台獨」。

第二句是:「台灣司法只問顏色,不問是非」。

前一句不打自招他是台獨。美國也好,中國也罷,你們能奈我何?


第二句話等同公開指責司法人員不公正、不中立,不僅重創原已薄弱的司法公信力,也構成台灣推動民主的極大傷害。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oho11112001&aid=1224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