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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新契約 訂8月公告實施
2012/07/30 09:29:41瀏覽240|回應0|推薦18

養護機構新契約範本 訂8月公告實施

機構半年內應與家屬換約 違者罰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8日公布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及其4種範本,內政部預計8月施行,全台養護機構6個月內需與家屬換約,違反規定事項限期不改正,最高罰新台幣15萬元。

消保處表示,面對高齡化人口變遷的趨勢,養護機構成為近年來新興的行業,但是養護機構居住的服務品質、環境安全及照護條件是否健全,一直為國人所關心,為使受照護老人與業者間之消費關係更加完善,消保處已通過「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及修正其四種範本(修正草案)」,並請行政院內政部於近期發布。

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科指出,相關範本於民國94年就已公布施行,但內容沒有法律拘束力;96年老人福利法公布施行後,才強制規範機構需與家屬簽約,未簽約被查核發現,限期1個月內補簽,否則罰3萬到15萬元。

至於上述新草案將於8月公布施行,強化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效力,只要機構違反上述事項,都將限期1個月改正,不改正可罰3萬到15萬元;另機構之前與家屬簽的契約,也要在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換約。

消保處說明表示,修正內容包括:一、養護機構應於適當明顯處揭示立案證書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二、應公開揭示收取保證金、膳食費、照顧費等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等資訊。三、為免受照顧者跌倒或傷及他人所做約束保護,機構要徵得消費者同意,並要經醫師或護理人員評估。

四、緊急事故必須處理及通知聯絡者。五、契約終止後,若受照顧者被直系血親等遺棄,機構必須通報社會處,做緊急安置,相關費用地方政府先支付,再向家屬求償。

六、不得約定住民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事故等情事,與養護機構無關的文字。七、不得約定消費者遷出養護處所後所遺留的物品,養護機構得任意處置。

勞委會:新設廠未滿一年仍可申請外勞

針對部份廠商表示,因為是新設廠無法提供最近一年的本國勞工人數,無法申請外勞,對此,勞委會表示,新設廠的企業未滿一年的,仍可依現有勞保人數申請,計算方式會按比例處理,不會影響申請外勞。

經濟部7月17日召開7月份促進投資擴大招商會議,有部份廠商提出有人力問題,主要是新設廠或剛來台投資的企業,無法提供最近一年的本國勞工人數。

根據規定,目前製造業引進外勞,須以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再依各行業別核配外勞比例計算可僱用的外勞員額。

勞委會說明,針對新設廠的企業,無論是只有5個月或是9個月的勞保人數資料,都會依其月份去平均計算,所以並不會影響申請外勞資格,申請的文件、程序也與一般成立超過1年的一樣;不過在外勞入境3個月起就需接受定期查核。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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