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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25 10:09:44瀏覽3771|回應0|推薦0 | |
引自: http://tw.myblog.yahoo.com/no123450108/article?mid=918&prev=927&next=917&l=a&fid=13實際上,目前的大樓停車位,大致區分為三種型態,坊間
租售報導指出,停車位有三種,包括:法定停車位、增設停 車位、獎勵停車位;而因屬性的不同,買賣方式也有出入, 價格也會有差異。 而所謂法定停車位,租售報導表示,這是按照都市計劃或 建築法令規定,要設置的停車位。這種車位,過去是做為防 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但也規範不周,常淪為違規使用或 被某一戶獨占;因此在八十九年九月以後,內政部規定這種 地下室,必須以共同使用方式登記,自此法定停車位,就成 為公共設施。 停車位既是公共設施,並沒有權狀,民眾必須在擁有這棟 物裡頭擁有房子,才能擁有產權;這種停車位基本上,只能 內賣,即隨原住戶房屋同步出售。 至於增設停車位,是指在都市計劃或建築法規允許下,由 建商增加設置的停車位。這種停車位是登記為專有部分,與 法定停車位登記為公共設施不同,因此購車位的民眾,能擁 有一張權狀,但基本上,是屬於共同持分的權狀,可以獨立 買賣、設定抵押;但必須注的是,在買賣或被法拍時,其他 擁有增購停車位者,具有優先購買權,可能會衍生些許困 擾。 至於獎勵停車位,同樣是法令允許可以設置的停車位,由 建商增設,且受到容積率獎勵的停車位。租售報導指出,既 是受容積率獎勵,其用意是要提供出來「給公眾使用」,藉 以彌補停車位的不足,說穿了,就是以私有大樓的地下停車 位,替代公有停車位。 而既屬公眾使用,除了不特定人以外,大樓的所有權人、 住戶,當然都能使用;而這種停車位,除在「公眾使用」的 規範不同外,權利義務大致雷同,即有專有部分,也有權 狀,可以內賣或外賣,同樣的共同持分的人也有優先購買 權,租售報導建議,買到這種位時,要能有權狀,並採持分 共有登記,同時要能確認使用位置。 停車位的屬性不同,在使用上,及未來銷售方面,可以出 現差異,在決定購買前,至少要先釐清究竟是屬於哪種性質 的停車位,在投資上,能否出租,或未來出售時會不會產生 困擾,買前多做功課,可減少日後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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