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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自97年12月29日起正式發行晶片護照
2009/04/09 10:30:23瀏覽682|回應0|推薦0

引自: http://tw.myblog.yahoo.com/dodo-zone/article?mid=1944&prev=1956&next=1942

外交部網站:http://www.boca.gov.tw/mp.asp?mp=1

外交部特別強調晶片護照發行日起至98年底為宣導期,晶片護照之申請費用將維持現行之新台幣1,200元收費標準。

至於原持有舊型護照之民眾,仍可使用至護照效期屆滿為止。

民眾可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含旅行社)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南、東部辦事處申辦。

旅居海外僑民亦可就近向駐外館處申請,並由台北集中製作後寄送外館轉交。

申辦晶片護照繳交相片應注意事項

外交部已自97年12月29日起正式發行晶片護照,為使我國晶片護照在國際間通行無虞,外交部特別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範制定「申辦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說明」,並於發行前舉辦4場巡迴宣導說明會,邀請旅行業者、航空公司及照相業者參加,並提供大型海報及摺頁等文宣品供業者張貼。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南、東部辦事處受理護照申請件迄今,偶遇民眾及業者因繳交頭部比例過大或過小、佩戴粗框眼鏡、眼鏡反光或遮蓋眼睛、露齒、頭髮遮蓋耳朵或碰觸到相片邊框等不符規格相片,致遭代辦旅行社或本部收件單位要求補件情事。茲提醒申請人應繳相片規格如下:
一、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相片(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二、頭部或頭髮不碰觸到相片邊框(女性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外)。
三、表情自然不誇張且嘴巴合閉(不露齒)。
四、如果配戴眼鏡,請勿配戴粗框眼鏡(如深色膠框眼鏡);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被眼鏡鏡框遮蓋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
前述規定係為確保持照人護照相片符合國際標準,未來利用國內外機場快速通關設備時,電腦自動查驗系統可有效比對現場擷取旅客臉部影像及晶片內儲照片。倘持照人所繳相片不符規定,將可能於機場發生機器無法判讀致須改採人工查驗作業方式,造成旅客通關困擾。


護照相片詳細規定請參考本局網站有關「申辦護照」分項資訊,敬請申請人多加配合。

申請需要準備物件:


2 吋照片2 張.
身分證及身分證影本,
兵役證明.
費用NT$1200

( 休閒生活生活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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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nowrice&aid=283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