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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97年度網路報稅相關資料(2009年5月)
2009/05/12 22:52:51瀏覽1862|回應0|推薦0

引自: http://tw.myblog.yahoo.com/paypal-paypal/article?mid=868&prev=871&next=867

這次的申報期間2009/05/01~2009/06/01,記得不要逾期了喔!

△ 申報方式:網路申報、填表郵寄申報、親臨櫃檯。

△ 網路申報分 三種:(適合有電腦且可上網者)
1. 自然人IC卡憑證 (可網路下載所得資料)
2. 網路銀行或網路下單憑證 (可網路下載所得資料)
3. 身分證+戶口名簿戶號 (不可網路下載所得資料)

財政部電子申報軟體網路下載處:

(9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試算表與網路報稅軟體)
http://tax.nat.gov.tw/irc/irc_download.html

△ 財政部審查通過的金融憑證:
金融憑證網路報稅聯合服務網站 公告為準: 
http://itax.twca.com.tw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新光金控-新光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元大證券、日盛證券、元富證券、玉山綜合證券、台証綜合證券、永豐金證券、兆豐證券、亞東證券、
國票綜合證券、統一綜合證券、富邦綜合證券、新光金控-新壽證券、新光金控-新光投信、群益證券、

南山人壽保險、新光金控-新光人壽


△ 繳稅繳款方式:
信用卡、現金、支票、ATM自動櫃員機轉帳、填寫繳稅取款委託書。

△ 退稅退款方式:
金融機構轉帳退稅、一般退稅憑單退稅。


 個人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

△ 不用報稅的情況:
不用報稅的情形請參閱下方附表所列,只適合不需退稅的情況,(可退稅時, 若不申報則無法退稅...)

(以下資料轉載自(2009年5月報稅) 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繳稅系統的說明檔案.)
(一) 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如下表)者,除有下列1、2的情形仍應辦理申報外,得免辦結算申報 (於計算時,有薪資所得可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可再減除其個人免稅額38,500元)。
1、有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依法可申請退稅者,應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申報書辦理申報。

(1) 無配偶
受扶養親屬人數  與 免申報標準
0人 :  150,000元
1人 :  227,000元
2人 :  304,000元
3人 :  381,000元
4人 :  458,000元
5人 :  535,000元

(2) 有配偶
受扶養親屬人數  與 免申報標準
0人 :  300,000元
1人 :  377,000元
2人 :  454,000元
3人 :  531,000元
4人 :  608,000元
5人 :  685,000元

(二) 執行業務者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依照財政部發布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有執行業務所得者,除補稅外尚應依法處罰,為保障您的權益,務請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 個人免稅額:77,000元 (年滿70歲, 民國27年(含該年)以前出生:115,500元)


△ 一般扣除額:(標準與列舉二擇一)
a. 標準:73,000元 (夫妻合併申報:146,000元)
b. 列舉:捐贈、保險費、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購屋貸款利息、房租。

(以下資料轉載自(2009年5月報稅) 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繳稅系統的說明檔案.)
** 捐贈: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的捐贈、對政府的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的贊助款,不受金額限制。須附收據正本供核。以購入的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97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 保險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填具?頭的單據正本,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 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 (ZK),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A. 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B.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7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C. 取具97年度支付該借款的利息單據正本。
  D. 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E. 二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列報。
2. 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ZD)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即0≦ZK-ZD≦300,000元。
3. 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的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4. 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名義借款者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仍可列報。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詳填申報書附表二註2的承租房屋坐落地址,且須檢附:A.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B.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2. 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97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97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新黨、臺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推薦的候選人,平均得票率達2%)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的餘額,可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應檢附文件:
1. 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2. 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同一組候選人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的餘額,可列報扣除。應檢附候選人自行依協議比例列舉扣除的協議書、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

** 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該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惟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須檢附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以上這些實際支付或損失數額,叫做「實際發生的金額」,但並不一定全部可以扣除,例如沒有確實的證明或收據者,或即使證明、收據齊全,而超過一定比例的超限部分,均不可以扣除,經減去這些不可以扣除的數額後,就是「依法可以扣除的金額」。

△ 特別扣除額:

(以下資料轉載自(2009年5月報稅) 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繳稅系統的說明檔案.)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100,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有關證明損失的文據),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財產交易損失的計算,參照:所得資料(8)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A者)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的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格式代號為71M者),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的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利息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分離課稅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該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每人可減除100,000元。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PS. 若需其他參考資料請參閱: http://payoversea.com/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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