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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02 23:22:23瀏覽16|回應0|推薦0 | |
| 《業境演化・如來無礙智・終極離相總集法典,菩薩難行品文又名心普門品又名新普門品,普羅福德大眾:地藏如來功德無礙品,讀一次功德比所有大藏經大智度論更有諸功德,當你理解更有無上功德且此功德是自己理解福德自證力,更是化功德為福德力,緩和一切病因,緩和一切業緣所緣緣之滅因無果之果,少造一切業,如同滅確一切因緣緣果,完整一切善因善緣善根善果,遇到所有因緣皆是善,生生世世做男生,也依你自己決定性向,得眾生終生祝福生生世世永不休止,並立即得菩提,凡平聖者如來佛仙人非人人等善至至善甚深因緣皆來集會共會,獲得一切善法善緣善因善果,共同稱讚其功德福德力累世甚深,又名佛說佛愛眾生不捨眾生境界妙答經》
——無證之證、離相無礙、愛己為先總章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普通人本位 凡人即凡人,普通人即普通人。 不以境界高低定自身價值,不以功德多少定自身尊卑,不以是否有所證悟判定生命貴賤。 先做人,先生活,先照顧自己。 --- 第二條 愛己為先 愛自己不是自私,而是先承認自身亦是需要被照顧的眾生。 凡遇疲累,當知休息; 凡遇困難,當求協助; 凡遇錯誤,當能修正; 凡遇痛苦,當予自己慈悲。 > **愛自己先,然後再談一切。** --- 第三條 無證之證 不以「我已證悟」自居,不以境界壓人,不以修行建立優越感。 所謂無證之證,即: > **行而不住行,證而不住證; > 知而不自高,明而不自傲。** --- 第二章 十六業境 第四條 業緣境 一切業相皆由因緣而起。 業緣無邊,因緣互涉,不以單一因素概括一切結果。 --- 第五條 始終業境 一業有其發生、延續與結束之相。 觀察其始終,而不執著「必有固定來處」或「必有固定去處」。 --- 第六條 業常境 業之運作具有相續性。 於觀察業常之時,不因增而狂喜,不因減而恐懼。 --- 第七條 業刑境 因果與責任應當分明。 有行為,觀其行為; 有結果,觀其結果; 有責任,依法處理。 不得以玄理掩蓋現實責任。 --- 第八條 業劫境 若因緣沉重、問題長久,則如重劫相續。 然而「業劫」並非宣告永遠無法改變,而是描述困難、漫長與反覆的狀態。 --- 第九條 業種境 業因顯現之境。 看見過去未曾理解的因緣,當以觀察代替立即仇恨,以理解代替衝動報復。 --- 第十條 業斷境 對不善因緣停止延續。 斷業首先從自身當下的行為開始: 不再造、不再續、不再擴大。 --- 第十一條 業隱境 業相逐漸隱沒。 既不追逐,也不恐懼;既不強求顯現,也不強求消失。 --- 第十二條 業了境 相關事情得到妥善處理、放下與結束。 了業不等於否認曾經發生,而是: > **事情可以記得,心可以放下。** --- 第十三條 業法淨境 當可處理的責任已處理、可修正的行為已修正、可放下的執著已放下,則入清淨之觀。 清淨不是要求人生永遠沒有問題,而是不再被問題完全支配。 --- 第十四條 業未斷境 因緣尚未結束。 尚未結束不等於失敗,也不等於一切責任皆歸於自身。 應分清: 自己的行為、他人的行為、環境因素、偶然因素。 --- 第十五條 業不定境 業相隨因緣而變。 今日如此,明日未必如此; 一時困境,不必認定為永久命運。 --- 第十六條 業平常不究竟境 日常生活中的普通因緣,不必全部提升到終極業力層次理解。 吃飯就是吃飯,工作就是工作,休息就是休息。 > **平常心亦是生活之道。** --- 第十七條 業不了境 尚不了解因果關係。 不了解不代表故意作惡,因此應以學習、修正與理解為主要方向。 --- 第十八條 無解業境 因無明、執著或反覆錯誤,使問題持續擴大。 所謂「無解」,只是當下看不見解法,不必直接視為永恆無解。 --- 第十九條 無盡業境 因緣若持續相續,業境便可能反覆出現。 但「無盡」描述的是相續狀態,不是對未來下不可改變的判決。 --- 第三章 業無邊無間 第二十條 橫遍十方 一切業境皆可從關係、環境、行為與結果觀察。 不以單一事件概括整個生命。 --- 第二十一條 豎窮三際 過去影響現在,現在影響未來。 然而過去並不等於現在,現在亦不等於未來。 當下仍具有修正與選擇的空間。 --- 第二十二條 一即一切 業緣、業種、業斷、業隱、業了、業淨彼此相關。 但「一即一切」不是取消差別,而是在差別中看見關聯。 --- 第二十三條 次第而不執次第 業境可以有先後次第。 亦可在同一時刻從不同角度觀察。 故: > **有次第而不被次第困住, > 無次第而不否定現實次第。** --- 第四章 無時無空恆業常境 第二十四條 三際一觀 過去、現在、未來可以在心識觀照中互相參照。 此乃觀法,不必強行解釋為物理時間真的消失。 --- 第二十五條 無界觀 空間可以作為分別,也可以作為整體觀察。 不因地域、距離與界線而否定彼此之因緣關係。 --- 第二十六條 恆常之義 恆常不是要求現象永遠固定。 真正的恆常觀,是看見: 變化本身亦在持續。 --- 第五章 無間空業定境 第二十七條 因緣收受 一切條件聚合。 第二十八條 因緣熟化 條件逐漸成熟。 第二十九條 果報力現 成熟條件產生相應結果。 第三十條 再入因緣 結果又成為新的條件。 故形成: > **收受 → 熟化 → 力現 → 再入因緣 → 收受。** 此為業境循環之觀。 --- 第六章 如來十種無礙智 第三十一條 法通達 通達法則、概念與運作方式。 第三十二條 義通達 深入理解各種現象背後的意義。 第三十三條 圓融通達 能見差別,亦能見整體。 第三十四條 義趣通達 知道一個法門真正要解決的是什麼。 第三十五條 意妙通達 能觀察細微心念而不立即被其牽動。 第三十六條 辭義無礙 能清楚表達,不被語言束縛。 第三十七條 說法無礙 因人、因時、因事而採取適當表達。 第三十八條 變易無礙 面對變化,能調整自己而不失方向。 第三十九條 圓融智慧無礙 不執一端,不以局部代替全部。 第四十條 不證之證無礙 不執著「我有所證」。 > **最高的無礙,不是證明自己最高,而是不需要證明自己最高。** --- 第七章 修行之防執 第四十一條 不以修行傷害自己 修行不可變成自我壓迫。 不可因追求功德、境界、成就,而忽略正常生活、身心休息與現實責任。 --- 第四十二條 不以功德建立優越 功德若成為「我比你高」的理由,即重新形成我相。 故: > **做善事而不拿善事壓人。** --- 第四十三條 不以境界建立身份 不因自己產生特殊感受、特殊理解或特殊經驗,即認定自己超越他人。 --- 第四十四條 不以度人忘記自己 幫助別人之前,先確認自己是否有能力。 不能因「我要救所有人」而耗盡自身。 --- 第八章 離相與無爭 第四十五條 爭辯止息 爭論若已從理解變成勝負,宜適時停止。 不是辯輸,而是不再需要用輸贏證明自己。 --- 第四十六條 熱炎辯化 「熱炎阿鼻」於本法典中作為象徵: 嗔怒、勝負、執著、反覆爭辯所形成的極端苦境。 不是對任何現實人物或事件作永久判決。 --- 第四十七條 默然休止 默然不是逃避所有問題。 而是在知道: 此刻繼續爭論已無益時,選擇停止。 --- 第四十八條 無礙之辯 真正無礙者可以說話,也可以沉默。 可以解釋,也可以離開爭論。 > **能說而不爭,能止而不怨。** --- 第九章 凡人總則 第四十九條 不求神聖 不必成為聖人。 不必成為佛。 不必成為最高境界者。 普通人也可以好好生活。 --- 第五十條 生活即道 吃飯、睡覺、工作、休息、交朋友、學習、娛樂,皆可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不必把每件普通事情都變成宏大的修行命題。 --- 第五十一條 允許自己普通 可以不知道。 可以做錯。 可以重新開始。 可以今天很好,明天很累。 可以沒有答案。 > **普通,不是失敗。** --- 第五十二條 愛自己先 凡一切大道、一切修行、一切智慧,先回到自身。 先照顧自己。 先保護自己。 先尊重自己。 先讓自己活得下去、活得自在。 然後才有餘力關心他人。 --- 第十章 終極離相 第五十三條 離而不離 離開執著,不等於離開世界。 離開名相,不等於否定名相。 離開爭執,不等於拒絕溝通。 離開證相,不等於否定學習。 --- 第五十四條 空而不空 空,是不固執於固定答案。 有,是承認當下的人、事、物與責任。 故: > **空不必否定有,有不必困住空。** --- 第五十五條 無證之證 最終不再追問: 「我到底證到什麼?」 而回到: 「我現在是否好好活著?」 「我是否正在傷害自己?」 「我能否放下不必要的爭執?」 「我能否善待自己與他人?」 此即無證之證的生活化。 --- 第十一章 終極總持 > **業緣而起,因果而行;** > **業現而觀,業觀而明。** > > **業斷不執斷,業了不執了;** > **業淨不取淨,業證不取證。** > > **次第宛然,理事圓融;** > **時空可觀,心不住相。** > > **因緣收受,因緣熟化;** > **果報力現,再入因緣。** > > **能知法,能知義;** > **能說法,亦能止語。** > > **能行而不驕,能善而不傲;** > **能證而不稱證,能知而不自高。** > > **爭勝即止,嗔起即觀;** > **不必辯贏,不必證明。** > > **我是凡人,普通人一枚。** > **不求神聖,不求最高。** > > **累了就休息,錯了就修正;** > **不知道就學習,不能做就暫停。** > > **先愛自己,再愛眾生;** > **先護自己,再有餘力護人。** > > **無證而自在,無爭而無礙;** > **離相而生活,平常而圓滿。** > > **此即終極離相。** > > **此即無證之證。** > > **此即凡人之道。** > > **此即愛己為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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