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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10議案討論一
2012/05/03 13:41:59瀏覽203|回應0|推薦0

彰化縣立伸港國民中學志願服務計畫書修訂案

一、依據:

90120公布之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辦理。(901月訂定;931月第1次修訂;951月第2次修訂;952月第3次修訂)

二、目的:

(一)倡導親職教育,維護學生身心健全發展,以促進社會之祥和。

(二)鼓勵家長協助學校老師、照顧學生之安全與健康。

(三)促進家長關懷學校教育、積極主動服務學校、回饋社會。

(四)引導家長參與及協助學校各項工作,充分利用社會資源。

(五)結合社會教育、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之力量,造福莘莘學子。

(六)維護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與安全及校園安全維護等工作。

三、召募方式及對象:

(一)召募方式:

1、由本校總務處以公開方式召募志工,並於本校網站上公開徵求。

2、每學期初分發問卷徵詢學生家長擔任志工意願。

3、選擇伸港鄉適當地點張貼徵求志工海報及紅布條。

(二)召募對象:

1、本校召募社區具有服務熱忱之家長、社會人士,及本校退休人員對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

2、召募本校具服務熱忱之在校學生及畢業校友。

四、組織與分工:

(一)隊伍名稱及任務:

本校成立「彰化縣伸港國民中學志工隊」,並以實際狀況籌組以下小隊,由本校總務處會同各處室督導之,分別為:

1、教學志工:協助學校教學相關事務,並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2、閱讀志工:協助學校推動閱讀計畫及閱讀陪伴工作。

3、攜手志工:協助推動攜手計畫,幫助學業低成就學生。

4、品格志工:協助學校推動有品計畫及建立友善校園。

5、導護志工:協助學校路口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下學之交通安全。

6、環境志工:協助維護學校環境及推動環境教育工作。

7、醫護志工:協助學生健康保健及衛生教育之推動。

8、體育志工:協助推動學校體育相關業務之發展。

9、警衛志工:協助擔任學校門禁管制工作。

10生命志工:協助學校推動生命教育工作。

(二)編制:

1、本志工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及若干小隊;各小隊並設正副小隊長各一人、隊員若干人。

2、本志工隊隊長由全體隊員選舉產生之,並以學校現任家長會會長或會長夫人為第一優先候選人隊長如中途退出由副隊長代理執行隊長之職務。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卸任之隊長得聘為榮譽隊長。

3、本志工隊小隊長由各小隊隊員選舉產生之,如中途退出由副小隊長代理執行小隊長之職務。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4、副隊長及各副小隊長由當選之隊長及各小隊長逕行尋求適當人選提報學校同意後委任之。

(三)志工隊員大會之召開:

1、每個學期固定配合學校時間開會,若無法參加需向小隊長及隊長請假。

2、會議內容包括隊務報告、檢討工作成果以及討論建議,並應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3、決議事項應轉發隊員或傳閱,以利傳達隊務訊息及溝通聯繫。

4、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如遇學校慶典或重大活動需協助及幹部任免投票時)。

(四)志工隊隊員注意事項:

1、隊員需按排定時間執勤,如無法執勤時,需事先向小隊長請假或找人代班,以利人員調度。

2、隊員對學校事務不得干預與批評,有意見者必須循正常管道程序反應。

3、隊員要退出時,必須告知各小隊長,再通知隊長並作好交接工作,並將服務證繳回(交通導護需繳回執勤工具)。

4、執勤時須穿著志工隊背心並配載服務證。

五、訓練與輔導: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由本校適時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一)舉辦基礎教育及特殊訓練課程。

(二)視服務需要,舉辦在職訓練。

(三)安排至其他機構參訪或觀摩。

(四)推薦志工人員參加政府機關或志願服務協會舉辦之訓練。

(五)鼓勵志工參加講習,擴展視野。

六、獎勵:

(一)志願服務表現優異者,於本校重大典禮給予公開表揚獎勵。

(二)在本校服務持續滿一年,服務時數達100小時以上者,頒發感謝狀乙紙。

(三)領有服務紀錄冊並服務滿一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向本校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四)領有服務紀錄冊並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1吋半身照片2張、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校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五)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證明者,請向本校提出申請。本校受理審查後,於10日內發給志願服務證明書。

(六)表現優異者報請縣府獎勵表揚。

七、管理與考核:

(一)就各志工所能提供服務時間及意願,選擇合適時段排定輪值表服務,輪值表排定後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向隊長請假。

(二)隊員服勤時,應著志工服務背心及配戴志工服務證,俾利民眾辨識。

(三)隊員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核發,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四)服務期間如有服務情形欠佳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得停止其服務工作,並收回其隊員服務證。

(五)凡志工隊人員觸犯刑法經起訴者,一律免職。

(六)隊員執勤時,倘若行為過當或行為不檢者,致使嚴重影響本隊榮譽者,經志工大會討論決議後,視情節處置或開除。

八、經費來源:

(一)縣府編列經費補助。

(二)運用家長會或社會資源。

(三)運用募款、義賣款項。

(四)爭取相關單位經費補助。

(五)其他

九、預期效益:

(一)人人喜愛志願服務,並建立服務的人生觀。

(二)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祥和社會發展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

十、本計畫經志工隊員大會修訂並經校長核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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