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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5 01:52:41瀏覽735|回應0|推薦0 | |
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Q1.何謂約定專用部分?何謂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之哪些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Q2.公寓大樓之重建,原則上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Q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有何義務? Q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有哪些義務(或區分所有權人之相鄰關係)? Q5.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說明對住戶強制遷離之條件及處理方法?又對區分所有權強制出讓之處理方法? Q6.何謂規約?哪些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Q7.何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招集人如何產生?在何種情形應召開臨時會議? Q8.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獲致決議之條件?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就同一議案重新招集會議,決議如何成立? Q9.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在何種情形下應經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始生效力? Q10.起造人在何種情形下,應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Q11.何謂管理委員會?何謂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之法律地位為何?其職務又如何? Q12.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何?如何管理運用? Q13.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何種行為,因而至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14.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應依何種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Q15.何謂管理服務人?應依哪些規定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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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