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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9 01:52:59瀏覽366|回應0|推薦1 | |
日前報載,台北巿國稅局表示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參加法會,屬於廟方對信眾「提供勞務的對價」因此寺廟開立的收據並非證明捐贈,納稅人不能將這筆支出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371567.shtml) 點光明燈、安太歲是民間信仰習俗之一,什麼時候信眾、廟方與神明之間突然變成勞務對價關係?不知道以後到寺廟拜拜是不是要以秒計價?各家廟宇是不是也要開始計算費率,讓我們這群「香火消費者」比價? 經過搜尋相關訊息又發現,台北巿國稅局在去年8月,也透過媒體針對點光明燈、安太歲如此表示:「由於一般信眾至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寫牌位,無非希望藉寺廟經常性法會、誦經,以求心靈平安、前途光明,依據財政部規定,此既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宗教儀式而提供的貨物或勞務,若屬「由信眾隨喜佈施者」,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http://n.yam.com/cna/fn/200908/20090822700925.html) 同樣來自台北市國稅局的的消息,同樣對於點光明燈、安太歲的傳統習俗提出說明;然卻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媒體,出現完全相反的報導!難道虎年一到,國稅局就可以自行修法「唬」人?還是看準去年天災人禍不斷,點光明燈、安太歲的人一定更多,國稅局官員降乩起駕,以「神明的代理人」自居宣佈「勞務對價」新制來「唬」人?不論哪一種,請台北市國稅局不要隨便「唬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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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