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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只會開稅單
2010/01/01 22:56:55瀏覽255|回應0|推薦1

取材自人間福報 2009/01/01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161347

作者:楊明升(新竹市/電子業法務主管)

貴報報導「彰化市繹如齊神明會名下土地被溢徵地價稅近三十年,去年提出訴願,因『陳長文條款』還未發布實施遭駁回,行政救濟敗訴,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無獨有偶,筆者一位朋友有兩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贈與,合法獲核發「免土地增值稅」及「免贈與稅」之證明在案,卻遭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須補繳高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雖經法院判決調解撤銷,卻仍遭國稅局再次開立贈與稅單,友人又再次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取權益,至今仍未獲平反。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一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這例子凸顯出稅務機關,在遭遇行政疏失時,不願意承認錯誤,明明法規已明文規定,甚至行政訴訟判決確立,卻仍然無法讓稅務機關心悅誠服地接受令人氣結。稅務人員別變成「只會開稅單什麼都不會」,浪費行政資源,只會讓人民對政府失望。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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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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