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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 | 專利糾紛】公司員工之創作,職務上專利權應該屬於誰呢?
2021/11/25 13:01:26瀏覽842|回應0|推薦6

「小明今天在上班時,利用公司所學習到的技術,在家裡發明了一項有趣的東西,並拿到公司的機台做測試,最後他發現這個東西非常不錯,想拿來申請專利,但卻遭到公司說這個專利應該屬於公司的,因為你是本公司的員工」在上面這件事情當中,很常會出現一個疑點,若小明申請專利,這個專利到底屬於誰的?小明的還是公司的?

 

其實,這是在專利權上很常出現的實務上關於「職務上之發明」之認定。

 

是否有用到公司的資源以及技術:以小明的例子來看,小明發明了這項東西,部分技術與公司業務上有關係,加上小明有使用公司的機台來做測試,所以對於這個發明來說,公司在某種程度上的確有幫助小明,那麼公司就可以提出質疑。

 

專利法第八條: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從這裡可以看到,如果發明是有運用到雇用人的資源以及經驗,那麼使用這個發明是得支付合理報酬的,且這個專利權是屬於受僱者,也就是小明的。

 

專利法第八條:「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雇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而第八條後面的這些內容,則是說小明應該要向公司以書面的方式告知,如果公司沒反對或沒意見的話,六個月後你就沒有主張「職務上發明」的權利了。但如果小明在發明的期間,並沒有利用到公司的資源,那麼這個專利權就完全屬於小明所有。

 

還有一種屬於專利法裡面屬於雇用人受保障的專利權方式。

 

專利法第7條:「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樣以小明這個為例子,如果小明是在工作時間替公司發明新東西的話,那麼即便是由小明發明出來,專利權也是屬於公司的,是因為專利法第七條的保障。

 

總結來說,職務上發明的重點在於「是否有運用公司資源」與「職務期間與否」兩者為依據,並根據專利法第七與第八條來作為判定,千萬別認為你是在下班時間發明東西,就擁有專利權囉。

 

資料來源: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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