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海上安全、防止汚染以及防止海上詐欺行為,而在1987年開始採用IMO所決議A.600(15)的方案,實施IMO船舶識別碼計畫(IMO Ship identification number scheme),意圖為各船隻指定永久的識別號碼。當船舶的船籍變更為其他國家時,識別號碼也不因此而改變,新的船舶證明書繼續記載著相同的IMO船舶識別號碼。
從1996年1月1日開始,所有船隻都必須要實施此項計畫。
為求提高船舶與港灣設施的安全性,在2002年12月的海事安全相關會議上,通過採用一些對策方案。這包含變更SOLAS的規則XI‐1/3,將船舶識別號碼永久標示在船體或其上層構造上。
IMO船舶識別號碼是在IMO三個英文字尾後再加上建造時Lloyd's Register Fairplay所指定的7位數字所構成。Lloyd's Register Fairplay是由IMO國際海事機構所委託的唯一管理、指定IMO船舶識別號碼的機構。這7位數的號碼用於100噸以上海上航行的商船上,但以下除外。
- 自己從事漁業的船舶
- 無機械堆動機構的船隻
- 小型船舶
- 執行特殊業務船隻(例如燈塔船、SAR船)
- 開底泥駁船(Hopper barge)
- 水翼船、氣墊船
- 浮船塢(Floating Dock)及其構造類似物
- 戰艦及軍事運輸船
- 木造船
http://www.lrs.org.tw/i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