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領滿6個月的勞保失業金嗎? 在勞保局的網站上看到的 勞保局規定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如果你有十幾二十年的年資郤又領滿六個月的人 你的老年給付可憐了 可能有很多人都不知道 快告訴你身邊想領失業金的人吧 附上勞保局的網頁 自己看看吧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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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5/4/22 一. |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 二. | 給付期限: | | -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 三. |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 到底是如何重行起算?請再小心查證 可別因小失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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