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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獎勵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校院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2008/05/04 10:14:15瀏覽462|回應0|推薦1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獎勵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校院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民國 8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就讀大專校院學行優秀或具特殊才能表現及自願工讀之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專校院,係指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國防部所屬軍事校院、內政部所屬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但不包括研究所。

三、原住民學生現在國內大專校院肄業,其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且表現合乎下列標準之一者,均得申請獎學金:

(一) 具有特殊才藝 (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等) ,獲得省市以上競賽個人成績前三名,且學業平均成績及格者。
(二) 學業成績排名在分配該校獎勵名額內者。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依入學考試成績高低為優先順序,其入選名額不得超過分配該校名額之四分之一。

四、原住民學生現在國內大專校院肄業,其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自願工讀,均得行申請工讀助學金。但不包括軍、警校院學生。

五、獎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助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新台幣一萬元,均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獎、助學生每學期設置名額如下:

(一) 獎學金:二百二十五名。
(二) 工讀助學金三百名。

前項名額由本會視實際情形調整分配,其執行則採委託方式辦理。

七、大專校院依本要點設置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自行審核辦理獎、助學金有關事宜。

八、大專校院依本要點設置工讀助學金,其工作範圍、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工作範圍以協助學校教學研究或教務、訓導、總務、輔導及其他行政事項等服務性工作。
(二) 工作時間第一學期自十一月起至翌年二月止,第二學期自翌年三月起至六月止。每週工作二至四小時為原則。

各校自行擬訂工讀計畫,於每學期開學時公告實施。

九、學生到校註冊時,應檢具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獎助學金,每人以領取一項為限。

、大專校院依本要點設置獎、助學金者,應將全校原住民學生統計人數於十月底前通知受委託單位,由該單位將各校上下學期分配獎助名額於十一月通知各校。各校接受原住民學生申請並經審定後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 (如附件) 暨領據送請受委託單位核發 (第一學期於十二月底以前、第二學期於明年三月底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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