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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2008/05/04 10:12:02瀏覽588|回應1|推薦4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民國 95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或原住民,其認定依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

第 3 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之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各款第一目優待方式,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取得證明之相關規定,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學生依第一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並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為限。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成績總分同分,或遇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之結果仍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及區域特性,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
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定之;大專校院,由各校定之,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優待方式,自九十六學年度各招生考試適用。但第一項各款第一目優待方式,於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自九十九學年度招生考試起,其加分比率逐年遞減百分之五,並減至百分之十為止。

第 4 條
原住民學生經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後再轉校 (院) 轉系 (科) 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前項學生入學後因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原肄業學校應輔導協助轉系。

第 5 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戶口名簿上並應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事。
原住民學生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得視需要申請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或原住民委員會臺灣地區原住民人口基本資料庫,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第 6 條
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未以原住民族籍身分報名或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不予優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或補繳。

第 7 條
各招生單位於招生放榜後,應將原住民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原住民主管機關備查。

第 8 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 9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公費留學考試時應提供原住民名額,以保障培育原住民人才。
前項名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原住民報考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其報考資格、成績計算、錄取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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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棠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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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認可補助的學校?
2013/03/16 22:28

請問大大一下

原住民自費留學的學校:政府有規定特定的學校,才有補助生活費。

可是我在網路上找很久,沒有找到政府規定認可的學校是哪幾所。

可以告知這資訊要在哪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