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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01 16:53:27瀏覽235|回應0|推薦1 | |
為落實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環保署已於101年5月9日將二氧化碳等六種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於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以下簡稱溫減法草案)通過前,先將溫室氣體納入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以建置溫室氣體減量工作,倘未來溫減法草案通過後,溫室氣體即回歸溫減法管理。為有效掌握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排放情形,因此,環保署特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草案及「公告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草案,促使國內業者及早落實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並作為後續溫室氣體管理政策之基礎。 「公告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草案則為公告管制對象,計二批次約管制280家,第一批以能源密集及主要耗能產業等大型排放源為主,第二批則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為2.5萬公噸CO2e以上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環保新聞專區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11031182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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