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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8 00:21:03瀏覽855|回應2|推薦52 | |
這原是考試題目。 蘇東坡那年考大學,出的就是這題目。 倒發生幾件題外事。 一個是主考官,歐陽修,看了蘇東坡的應題文,覺得好極了,但不知道誰寫的,認為出自於他自己得意門生曾鞏的大作,為了避嫌,給了個全生第二。 至於誰是第一,沒人記錄,沒人關心。 因此第一第二有時不重要,重要的得第二的是歐陽修心目中原本第一的蘇東坡。 這件事還罷了,另一件比較有趣。 蘇的文題裡,有一段翻成白話是﹕ 〃堯的時候,當總法官的叫皋陶,皋陶要處死一個人,被堯特赦。接連三次如此。〃 歐陽修認為以自己博學,竟沒聽過此事。就叫了蘇東坡來問,這大學一年生給了以下答覆 〃記得曹操打敗了袁紹,要將袁熙的太太賜給曹丕。孔融對曹阿瞞說,你聽說過,武王伐紂以後,把妲己賞給周公。操驚問,哪有此事,鬼扯吧。孔融答,今天您幹的事,看來就這意思。我蘇東坡文題裡的堯和皋陶,意即如此。〃 歐陽修聽了,很佩服。大大稱贊一番。 這樣四段歷史,兩件杜撰,表示杜撰可以當成類比,做為教材。 文題是刑藅,找幾個杜撰。當成不成文法。 這類比正加強說明,刑賞是忠厚的意思。 忠厚對象是整個社區社會。 法律在乎人情,意思應該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一定要根據拘泥文字,就很危險,那樣不需要法官,電腦就可以。 法律只是工具。這是態度問題。 重點之一,是以為法治完全勝過人治,小心為是。 它可能是集合多數人的錯,超過一個人的錯。例子多呢。 法律精準不能無限上綱。 否則可能失焦,變成個食古不化,就因為法治重要,更要預留空間給個案。 執迷法律精細觀念者,讀了朱自清的背影,會發覺朱老先生的行為,跨越火車軌道,分明觸犯好幾處法條,那就不須太同情。更別說感動了。 所以,大意,還是大義,比較好,好得多。 性侵界定,時間多久,反抗程度,皆為惡法。但酒醉不駕車,綁安全帶,則是好法。至於粗口罵人,個人覺得,灰色地帶很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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