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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桿判決有待商榷 呂文德輸的很冤枉
2013/12/10 01:11:07瀏覽613|回應1|推薦0

最近看到一則有關我國高球名將呂文德於今年1118在林口美麗華舉行的富邦歐巡長春公開賽最後一回合第5洞的果嶺上因球無故移動被判罰桿的新聞,呂文德最終僅以1桿之差敗給英國選手韋斯林,屈居第2,雖然呂文德尊重裁判的決定,並未進一步提出異議,但筆者認為該項判決有待商榷,呂文德輸的很冤枉。

據文章描述,呂文德是打到第5洞果嶺正要推桿時,球竟然動了一下,他退出推桿位置,並請裁判前來處理,裁判認為呂文德的桿頭已經觸地,判定其已完成擊球前的準備並依高爾夫規則18-2b的規定罰1桿。

然而按高球規則18-2b之原文:「If a player’s ball in play moves after he has addressed it (other than as a result of a stroke), the player is deemed to have moved the ball and incurs a penalty of one stroke.」,中文翻譯則為:「如果比賽球在球員完成擊球準備的站姿之後移動(並非擊球動作造成的),該球員會被視同移動了那顆球並招致1桿的處罰」,顯然會不會被判罰桿的關鍵應在於〝address (擊球準備的站姿)〞是否被完成而定。

再者,所謂address,根據英文字典解釋:「address--the stance assumed by a golfer in preparation to hitting a golf ball」,意思是:「擊球準備的站姿是一位高爾夫球員在準備擊球時所做出來的站姿」,由此得知,〝address(擊球準備的站姿)〞係由球員自己做出來的姿勢,尤其是推桿之address會因人習慣不同而有所差異,什麼時候才算是完成address並無統一之判定標準,〝桿頭觸地〞只是address的一部分,並不等同已經完成擊球前的準備。

若照呂文德所言之「當時他依照自己的習慣,推桿先擺到定位,但人還沒站上去球就移動了」,無疑地呂文德應該尚未完成推稈之address才對,但裁判卻只根據〝桿頭已經觸地〞就判定呂文德已完成address必須罰桿,顯然不符高球規則18-2b 有關站姿之規範

筆者曾親眼看過三個類似案例的判決,雖然時間已久遠,記憶裏具體之人事地物已模糊難以考證,但仍值得參考,特粗略描述如下:

第一個案例是某年觀看高球四大賽之一的名人賽電視轉播,有一位業餘選手(應該是當年美國業餘錦標賽冠軍取得參賽權的年輕選手),在果嶺上準備推桿時,由於球突然移動,他立即退出推桿位置,並請裁判前來處理,裁判向他確認是否已完成擊球準備,這位年輕選手表示他已完成,故裁判判定罰1桿,轉播球評對他的誠實行為給予高度評價,並表示這種球的移動只有球員本身才會察覺到,局外人很難知道。

第二個案例是幾年前筆者在美國現場觀看Torrey Pines球場舉行的PGA巡迴賽(應該是Farmer Insurance) ,當時風很大,在海邊的果嶺上有一位球員推桿已擺到定位,雙腳似乎已站妥但還在動(調整),也是球突然移動請裁判前來處理,他向裁判表示他尚完成擊球準備,故獲判免罰桿。

第三個案例則是很多年以前觀看一場電視轉播的美巡賽事(應該是PGA),有位球員在果嶺上準備推桿時球突然動了一下,雖然已完成擊球準備,但他認為他並未觸碰到球,由於事關冠軍與否,他要求以電視畫面重播慢動作來查證(因剛好有鏡頭),大會受理其請求,查看後確認他確實未觸碰到球而判定不須受罰。

從以上三個案例可以清楚得知,在果嶺上,裁判對於球員是否完成擊球準備的站姿均係以球員的認知(說法)來認定的,因為果嶺上推桿之address是很個人化的動作,而且小球的移動經常是很微小的,往往只有球員才能察覺到,況且一流的職業高球員自有其專業上一定程度之自律與廉潔誠信(Integrity),故像這種果嶺上球無故移動的判決,PGA裁判大都會尊重球員的說法。

高爾夫球運動和其他種類運動最大不同的地方就是高爾夫球員本身即為裁判,比賽過程中不需要有裁判在旁監督也可以進行。嚴格説起來,賽事大會設置提供之裁判,應該只是協助高爾夫球員依據R&AUSGA共同公佈的高球規則來完成比賽,故裁判宜嚴守分際,尤其對於高技術水準球員參加的高球比賽,勿主觀認定或過度主導規則之解讀,以免造成誤判,影響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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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anfordchiou&aid=984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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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914
2022/10/31 13:43
裁判個人的主觀意思、經驗,甚至國籍、種族,都可以造成不同的判決!(icq22554719@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