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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聲請通知證人
2017/10/06 03:23:33瀏覽780|回應0|推薦10

為聲請通知證人到場作證事:

 一、聲請人與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志間因返還承攬報酬事件,

正由貴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69號順股承辦審理中。

 二、下列證人知悉與案情有重大關係之事項,請准予通知其到場作證。

 證人: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洪福X 

住址:台中市太平區永義路11X巷X號

 證人: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X郎 

住址:台中市太平區永義路11X巷X號

證明事項: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是由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洪福X介紹聲請人認識並介紹代購塑膠瓶蓋模具製作材料承包製作。

總價為新台幣70萬元(未稅)分3期支付。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只付第1次代購材料部份費用新台幣21萬(未稅),

交貨試模要請第2次代購材料部份費用新台幣28萬(未稅),

被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百般刁難拒付款項。

 在第一次試出製作完成的塑膠蓋子是PP材料,

第二次就換成PE軟料混和PE硬料混和

發現尺寸規格不對聲請人詢問洪X郎塑膠原料是否更換過?

聲請人要求再測試第三次,結果產生和第二次的狀況一樣,

尺寸規格都不對詢問洪X郎塑膠原料是否更換過?

才告知都是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提供塑膠原料。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又要求模具修改後,

再做第四次的塑膠瓶蓋材料上的要求,

又說還是不符合要求又拒付第2筆材料費用。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委託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洪福X

測試塑膠瓶蓋規格是否符合規格?

要求之測試方法是否有採用容器裝水檢測是否有測漏?

聲請人代購材料製作的塑膠瓶蓋模具成品是否放置在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是否不在意該塑膠瓶蓋模具的後續進度狀況更不聞不問?

此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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