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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6 03:23:33瀏覽780|回應0|推薦10 | |
為聲請通知證人到場作證事: 一、聲請人與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志間因返還承攬報酬事件, 正由貴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69號順股承辦審理中。 二、下列證人知悉與案情有重大關係之事項,請准予通知其到場作證。 證人: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洪福X 住址:台中市太平區永義路11X巷X號 證人: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X郎 住址:台中市太平區永義路11X巷X號 證明事項: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是由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洪福X介紹聲請人認識並介紹代購塑膠瓶蓋模具製作材料承包製作。 總價為新台幣70萬元(未稅)分3期支付。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只付第1次代購材料部份費用新台幣21萬(未稅), 交貨試模要請第2次代購材料部份費用新台幣28萬(未稅), 被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百般刁難拒付款項。 在第一次試出製作完成的塑膠蓋子是PP材料, 第二次就換成PE軟料混和PE硬料混和 發現尺寸規格不對聲請人詢問洪X郎塑膠原料是否更換過? 聲請人要求再測試第三次,結果產生和第二次的狀況一樣, 尺寸規格都不對詢問洪X郎塑膠原料是否更換過? 才告知都是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提供塑膠原料。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又要求模具修改後, 再做第四次的塑膠瓶蓋材料上的要求, 又說還是不符合要求又拒付第2筆材料費用。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委託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洪福X 測試塑膠瓶蓋規格是否符合規格? 要求之測試方法是否有採用容器裝水檢測是否有測漏? 聲請人代購材料製作的塑膠瓶蓋模具成品是否放置在鈴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志X實業有限公司游聰X是否不在意該塑膠瓶蓋模具的後續進度狀況更不聞不問? 此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院 公鑒 中華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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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