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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如何申請補助
2009/01/31 11:02:15瀏覽33649|回應0|推薦3

問題:單親申請補助  

我跟我先生是協議離婚ㄉ...

有兩小孩~大ㄉ三歲由父親扶養~小ㄉ剛滿週歲由我自己扶養

而小孩父親在過一ㄍ月要入獄服刑,監護權是共同擁有!

而我ㄉ戶口是寄放在娘家,跟小孩是獨立一戶

這樣我府合資格ㄇ?可以申請ㄇ?

解答:

這個是它(內政部)的網址
http://www.moi.gov.tw/pda/pda_news_info.asp?NewsId=1439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或單親之非婚生子女,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配偶致生活困難未能撫育者。

(五)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六)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註:1.失蹤須向當地警察機關登案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始符合。



2.入獄服刑或依法拘禁係指須經判刑確定達六個月以上並已執行中始符合;因案羈押係指已被羈押達六個月以上且仍羈押中者始符合。

3.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證明或區域醫院以上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中度(含)以上者。

4.以第三款規定提出申請,其父母仍共同生活或同戶籍者,資格不符不得提出申請。若未明訂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則須併計父母雙方之財產及所得稅資料。(若另一方已再婚者,則無須併計,附上再婚證明文件即可。)

5.符合第五、六款者,需自本府各社福中心(鳳山區、旗山區、岡山區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另以第五款提出申請者仍需檢附全戶財稅資料,惟特殊情形得免付施暴者之財稅資料。

6.受補助者戶籍遷離本縣即停止補助款,若再遷回其設籍期間需重新計算,待滿六個月後始能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五倍者(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及該兒童少年已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或托育養護者,不得重復申領本補助)。

註:9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9,210元,1.5倍即為13,815元。


福利內容:
每人每月補助1,400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申請人身份證及私章

4.最近3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


5.學生證影本(滿十五歲至十八歲)


6.全戶所得稅證明


7.全戶財產證明


8.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http://www.sw.kscg.gov.tw/intro_index.asp?type_id=1&cat_id=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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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rose010888&aid=2604315